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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犯罪后主动至派出所但未明确表达投案意愿的,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被告人施甲与被害人周某(女)原系夫妻,于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有一女儿施乙。
2018年1月6日上午,周某按约至施甲与施乙租住处,欲一起相看施乙的男友。当日12时许,施乙离开住处去小区门口接男友。
其间,施甲因琐事与周某发生争执,为泄愤持尖刀猛刺周某颈部十余刀,还持木棍击打周某头部,造成周某两侧颈内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施乙与其男友回来发现上述情况后打电话报警。
当日12时11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通过侦查发现施甲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视频追踪,公安人员发现案发后施甲乘坐一辆小区门口的“黑车”离开并于12时18分步行进入某派出所内,在派出所大厅内一直坐着。
14时10分许,民警在该派出所将施甲传唤至所内进行询问,但施甲始终没有讲话。
施甲到案后绝食、不与任何人交流,在此后侦查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均沉默不语,仅在2018年3月14日作过一次有罪供述,之后直至庭审中均沉默不语。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施甲犯 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自动投案”不仅要求行为人积极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还要求行为人明确表达投案意愿,自愿接受审查与裁判。
对于行为人作案后虽主动至派出所等候,但在民警发觉其有犯罪嫌疑并传唤询问(及此后的讯问与庭审)时始终沉默不语的,属于 消极抗拒审查,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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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