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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熊孩子的恶性案件引发公众愤慨。
钟某某与优优、陈某某均系深圳观澜某中学初三在读学生,因三人同住一个小区,陈某某的父亲和优优的父亲从初一开始轮流接送三人上下学。
2025年4月8日下午放学后,陈某某父亲将钟某某、优优、陈某某送到小区大门后便开车离开。
看见优优独自一人准备上楼。钟某某携带其网购的黑色折叠刀,绕到优优面前,其持黑色折叠刀质问优优,并持刀捅刺优优。
钟某某在优优倒地后,继续朝优优后背、胸部等部位连捅了数刀。
随后,钟某某按来时的路线跑离几米,听到优优呼叫“救命”,再次折返后跪压在优优身上,朝被害人脖颈处又捅了数刀,后跑离现场并将作案刀具扔到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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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逃回家后,竟向家人谎称其因见义勇为被人砍伤双手。
对于钟某某的作案动机,警方曾透露,钟某某嫉妒优优成绩好,嫉妒优优的家庭环境,认为优优看不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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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值得所有人关注并深思的细节是,在杀害优优之前,钟某某曾经通过搜索软件查询,自己这个年龄(14周岁)杀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钟某某在法庭上下跪,并向曾女士请求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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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实是对古代法律原则的一种概括性表述。
在古代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法律往往对故意伤害行为采取极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死刑。
“伤人及盗抵罪”则体现了古代法律对于伤害和盗窃行为的责任追究原则。这里的“抵罪”意味着犯罪者需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是刑罚,也可能是赔偿等。
作恶就会有报应,这是朴素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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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罚处罚的,这是由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违法犯罪的原因所决定的,未成年人心智相对不成熟,认识水平较低,自控能力也差;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未成年人自身。
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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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讲,这几年熊孩子确实让人担心。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5年6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适当调整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大惩处力度。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为此,本次修改规定,对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对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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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捅死好友之前,多次搜索了法律条文,确认14岁不用杀人偿命,这绝对不是我们的法律本义。
我们也应该反问一下,一个14岁的孩子怎么就这么恶?
这更不是我们讲的法治,或许我们要更多思考一下怎么来给未成年人讲法律。
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
作者:王学堂 来源:法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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