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治理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指明方向。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发表重要讲话,首次全面系统阐述了新时代加强社会治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调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和诚信建设,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通过制定《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规制度,为河南社会治理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和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河南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社会治理工作面临“人口总量、人口密度、人口流动量都比较大,社会问题复杂多样”的形势任务,随着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日益多元,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已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需求。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和全省加强社会治理工作会议均对“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不断提升我省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作出重要部署,抓紧出台《条例》,通过立法将近年来我省社会治理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创新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有利于以法治手段破解治理难题、提升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我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制定《条例》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举措。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不仅期望拥有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对优质公共服务、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参与渠道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期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域仍存在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特殊群体关爱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制定《条例》,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转化为具体的法规条文,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和谐稳定、公平正义、宜居宜业的社会环境,从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让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有更多的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起草过程
今年6月初,根据省委指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新增为2025年度立法审议项目,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亚任组长,副主任李公乐和秘书长吉炳伟任副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牵头,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政法委,省司法厅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共同参加。6月上旬,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立法工作推进会,根据中央、省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社会治理工作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发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立法联系点等80多个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依托网络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此期间,省外赴湖南进行学习考察,省内赴鹤壁、安阳、信阳开展立法调研,并参考借鉴了濮阳网格化管理的经验。7月4日,法制委员会组织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40条修改意见,采纳7条。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7月17日,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7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亚主持召开了立法座谈会,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和立法专家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九章七十四条,包括总则、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层基础建设、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重点风险防范、诚信建设、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一是健全了党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在第三条规定了“社会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和有关单位承担的社会治理相关职责,形成了党领导下的各级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明确了加强法治建设。在第四条对“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坚持法治河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规定。三是在总则其他条文中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健全多方议事协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等作出规定。
(二)关于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更好凝聚服务群众,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强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为此,专设“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一章,对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畅通公众诉求表达通道和加强智慧服务建设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关于基层基础建设。社会治理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固根本,持续抓好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一方面深入推进“五基四化”。在第十八条明确:“基层治理坚持党建引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对“加强基层治理队伍、基层治理机制、基层治理网格、基层治理平台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活力。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对村(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服务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巡防队员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作出规定,集合各方资源与智慧,激发各类主体积极性,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四)关于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公共安全应急响应体系,及时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结合总书记在河南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设置“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重点风险防范”三章。一是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预警,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等内容作出规定。二是明确建立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反电信网络诈骗、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管理。三是对政治安全风险防范、金融风险防范、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监督管理、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和新业态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诚信建设。诚信建设为社会治理提供了道德支撑和制度保障,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在“诚信建设”一章,重点对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等内容加以规范,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