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公共码号遭滥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严守反诈义务
浙江首例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诉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这也是浙江首例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6被告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Hi,尊敬的客户,您已成功订购××巡回演唱会980元门票,请尽快支付票款……更多演出资讯访问官网……”为了买到一张心仪的演唱会门票,赵女士从某社交平台寻到了“黄牛”发布的“出售内部票,下单成功后付款”推文。按对方要求加上好友后,赵女士便在对方催促下填写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等,随后收到了某“票务平台”通过1068码号发来的上述短信。赵女士急忙在15分钟的“短信有效期”内进行转账激活“验证码”,不料一顿操作下来,“黄牛”却屡次告知操作失败。直到累计转账17万余元时,赵女士才惊觉被骗。
2023年暑期,杭州市滨江区等地发生多起涉演唱会门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众多被害人都和赵女士一样,因轻信1068码号发送的票务短信而上当受骗。
据了解,1068号段须由符合资质的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成功后方可启用,使用者需要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码号不得擅自转租。那么,严格审批之下,该码号为何还能出现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
滨江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发现该线索后,经过深入调查,两条跨省涉诈短信发送链路浮出水面——码号资源持有者在运营中对码号管理不规范,导致码号资源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发送短信。
经查,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与原河北某公司(该公司已注销,相关人员贾某已另案处理)通过签订系列服务协议,形成短信服务平台的层层转租转借链路,链路中的上家均会指定下家使用固定号段,最终达成接入平台的指定码号层层转包出租。涉案的两个码号共发送涉诈短信6525条。
2023年7月,继多名被害人被骗后,涉案短信被投诉举报,安徽某公司要求其下级原河北某公司提供与该票务平台之间的合同。原河北某公司伪造了一份短信合作协议,并PS该票务平台公章提供给安徽某公司,又以在内容中插入空格等方式逃避拦截,继续发送涉诈短信。据统计,2023年7月至8月,全国范围内因该码号诈骗造成的被害人损失金额达110万余元。
滨江区检察院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起到“反诈看门人”的作用,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进行技术防御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律义务的关键履行者。6被告违法转租码号,未履行相互之间合同禁止转租转售的约定,对该案涉诈短信内容、提供者真实身份和客户合同等均未履行严格审核义务,违反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等规定,导致其提供的短信服务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所利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破坏了公共码号管理秩序。同时,6被告未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控责任,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路径渠道,使不特定短信接收者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安全面临风险,危及公众对1068号段短信息的合理信赖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该案系新类型公益诉讼案件,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滨江区检察院于今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5月26日,滨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6被告按照码号转租链路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10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在10月13日的公开审理中,经合议庭评议,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对开展反电诈民事公益诉讼
具有重要意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
研究中心主任 程啸
本案是检察机关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反电信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本案是检察机关针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在本案中,诈骗人员伪装成购票“黄牛”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并通过涉案1068号段伪装成某票务平台发送演唱会门票购票成功等短信,致使被害人对虚假票务信以为真,遭受财产损失。这种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普遍地侵害了所有接收到此类短信的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和隐私权,极大地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遭受诈骗的风险。此外,该行为也损害了案涉某票务平台等合法经营的公司的商誉,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些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当然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他们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本案中作为电信营业者的被告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甚至是提供帮助,才直接导致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结果。
因此,本案被告存在明显过错的违法行为,与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特定公共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从源头上抓住了预防、遏制电信诈骗行为的关键环节,有助于强化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履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义务,最终实现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对未来我国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作者:闫晶晶 汤秋静 冷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