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人民法院环城中心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四所一庭一中心”联动调解机制作用,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施工路面沉降引发的群众受伤赔偿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尚志市元宝镇辖区内某施工路段路面出现沉降,导致一名群众驾驶三轮车途经该路段时不慎摔倒,造成骨折伤害。事故发生后,受伤群众迅速被送往医院救治,并因此产生医疗费用。待病情稳定后,受伤群众就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向施工方提出了3万元赔偿要求。然而施工方认为受伤群众无法提供费用明细,只同意部分赔偿请求。双方在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等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矛盾一度陷入僵局。
联动调解
面对这一棘手情况,元宝镇司法所迅速联系尚志市人民法院环城中心人民法庭,与辖区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综治中心紧急启动“四所一庭一中心”联动调解程序。
调解伊始,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施工方认为自身已经采取了一定安全措施,道路沉降是突发事故,属于意外,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受伤群众则认为施工方工程质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高额赔偿。面对这种情况,联调小组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采取分开调解,逐个突破的策略。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底线,并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与协调。
法庭工作人员从审理角度出发,耐心向受伤群众解释赔偿主张需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与损害程度相匹配,引导受伤群众合理表达诉求,避免提出不合理要求。同时,向受伤群众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受伤群众因事故遭受的身体痛苦和经济损失,给予了充分关心和理解,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态度逐渐发生了转变。施工方认识到自身责任不可推卸,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伤群众也降低了过高的赔偿期望,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要求。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关键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施工方赔偿受伤群众一万八千元,在“四所一庭一中心”联调小组的见证下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道路施工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保障施工安全、道路安全、通行安全是每个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排查安全隐患,设置醒目标识进行安全提示。行人在日常出行时要充分观察周围环境、注意安全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警、及时就医、固定证据,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路面平整、安全,避免给过往行人、车辆造成危害。此次路面沉降导致群众受伤,施工方显然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实际计算方法都有具体规定,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编 辑:包海多
主 编:包海多
审 核:徐宏任
统 筹:马长庆
监 制: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