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其中明确,5类行政诉讼案件无正当事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依法出庭应诉。
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无正当事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应诉的情形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何宝国)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