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拖欠近3年的2000元劳务费,在诉讼文书送达受阻、被告拒不到庭、原告证据薄弱的重重困境下,本将走向缺席判决。然而,在沁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励帆的执着调解下,案件迎来了戏剧性转折——被告为自证而举出的证据,意外坐实了欠款事实,而最终让双方放下争执、达成和解的关键,竟是潘励帆自掏腰包垫付的25元诉讼费。近日,这起普通的劳务纠纷,最终以一份在线签署的调解协议圆满落幕。
2022年,被告裴某(包工头)承揽一项工程后,招募原告高某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170元,完工后一并结算。工程结束后,裴某仅向高某支付了1900元,剩余工资一直拖欠。此后近3年时间里,虽经高某多次催要,双方甚至一度将欠款金额协商确认为2000元,但裴某始终未按承诺的期限支付,高某决定诉至沁水法院。
立案之初,高某面临的首要困境是,他无法提供被告裴某的准确身份信息(籍贯、住址、身份证号),这给立案造成了障碍。立案庭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依据高某提供的姓名、大致年龄和活动区域等信息,通过公安机关户籍系统进行了协助查询,最终成功核实了裴某的身份信息,案件得以顺利立案。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又遇到一个难题——法律文书的送达。审判人员多次前往裴某的户籍所在地送达应诉手续,但其家属拒不签收。通过电话联系,裴某亦始终拒接。为确保程序正义,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审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了留置送达方式,同时邀请社区工作人员见证,将诉讼文书留置于裴某住所,并拍照记录,视为已经送达。
约定的开庭日期已到,被告裴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潘励帆再次尝试拨打裴某电话,这次电话终于接通。潘励帆严肃地向裴某阐明了拒不到庭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若不出庭法院则无法听到其主张,便可依据原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等。在法律的威慑下,裴某同意通过线上调解平台参与调解。
调解开始,原告高某情绪激动地陈述了事实经过,但其核心证据仅有一份无人签字的记工单复印件,证明力较弱。然而,转机出现在被告裴某的举证环节。为证明自己并非恶意拖欠,裴某通过屏幕共享展示了其与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这些证据不仅印证了双方曾就2000元劳务费进行协商的事实,也意外地补强了原告高某所主张的劳务关系及欠款金额的真实性,使案件事实得以清晰呈现。
潘励帆立即抓住时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她围绕查清的事实,向裴某释明支付劳务报酬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并向高某说明诉讼风险。很快,双方就支付2000元劳务费本身达成一致,并商定了付款期限。
然而,就在即将签署调解协议时,关于25元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的问题,让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裴某情绪抵触,激动地说:“这钱我不能出!我出了不就等于承认我败诉了吗?我不是不给钱,是因为甲方没结账!”高某闻言,积压的委屈瞬间爆发:“我打官司不是为了这25块钱,是要讨个公道!”
双方言辞激烈,气氛骤然紧张。眼看来之不易的调解成果即将功亏一篑,潘励帆作出了一个出乎意料的决定。她平静地从自己的钱包中取出25元现金,放在桌上,对屏幕中的裴某说:“案件的输赢不在于这25元诉讼费,而在于事实和法律。这钱我先替你垫上,你若有心,日后还我。希望今天能真正为这件事画上一个句号。”这一举动,让裴某愣住了,场面瞬间缓和。他沉默片刻,不再争执。
最终,双方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结束前,潘励帆并未简单宣布调解结束,而是对双方进行了引导。她提醒裴某要树立诚信意识和正确的诉讼观,积极履行义务,才能尽快从债务纠纷中解脱,专心经营。她也叮嘱高某,在今后的务工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尽可能保留载有对方签名的工资凭证、合同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