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目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今年4月,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为山东地方立法提供了明确依据。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
9月23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勇介绍,当前山东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着公平竞争、权益保护、转型升级、规范经营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将法律中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等要求落实下来,把近年来山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
《条例(草案)》共8章60条,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政府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方面,《条例(草案)》主要在平等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服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实施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等。
在平等使用资源要素方面,《条例(草案)》主要在用地、银行贷款、直接融资、财政资金、人才、数据等要素保障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在依法保护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草案)》在民营经济组织人格权益、政府诚信履约、拖欠企业账款、行政执法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完善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机制;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等。
在支持高质量发展方面,《条例(草案)》主要在投资引导、科技创新、数字化赋能和技术改造、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对外开放、市场主体培育、完善治理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构建创新生态、完善激励机制,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在优化服务保障方面,《条例(草案)》主要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策制定落实、诉求快速办理、加强信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完善政策兑现制度,提升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主要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及相应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增强制度刚性和权威性。
目前,《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进入山东人大门户网站“立法意见征集”页面,通过“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直接在网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或者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