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目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条例》采取全面修订模式,拟对新兴行业、功能区消防管理职责予以明确,填补监管空白。
全面修订消防条例
填补监管空白
近年来,国家消防体制作出重大改革,相关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责也相应作出调整。为适应消防体制改革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19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山东省消防条例》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防体制改革和上位法修订,亟需通过修订完善法规,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电动自行车火灾、彩钢板建筑火灾、“生命通道”占用等问题频发,监管责任不清、基层消防力量薄弱等问题凸显,现行法规对新兴行业、功能区消防管理职责缺乏明确规定,需通过修订填补监管空白,为消防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9月23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杨国宏介绍,《条例》采取全面修订的模式。
在理顺消防监管体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将统筹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按照政府规定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明确消防监管主体,将“依法承担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列入消防救援机构法定职责中,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监管职能,明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20余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新增“新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由政府确定”条款,填补新业态的监管空白。
电动自行车严禁在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停放充电
在强化火灾预防措施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体系,要求各级政府明确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职责,统筹组织修建天然消防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维护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强化技防设置要求,明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需独立设置或进行防火分隔,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停放充电。明确小型场所的消防安全防范要求,要求小型场所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配置必要消防设施、器材,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消除火灾隐患,鼓励配备避难逃生器材。
在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机制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需要,会同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专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
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在明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人的消防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承接物业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在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确保实时监控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响应火情预警和处置初期火灾,保障消防控制环节的值守可靠性。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控制功能,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消防控制室,可实行单人值班,优化单位资源配置,提升运行效率。
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等
停放充电可罚款500元
在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完善处罚条款,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行为设定罚则。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 违反本条例,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报、虚报、瞒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影响火灾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还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目前,《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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