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家餐饮店工作人员,
疑似向外卖饭盒中吐口水的视频
引发网友关注。
9月25日下午,福建福鼎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显示,网传内容属实,该局已依法对涉事经营者立案调查,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网友们担心类似行为
在餐饮业中并非个例,
认为后厨操作相对隐蔽,
消费者难以知晓实际情况,
这让他们对在外就餐的食品安全
产生了严重担忧。
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食品安全违法?店员实施该行为,责任该由个人还是商家承担?事件发生在去年年底,是否在法律追溯期内?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相关部门如何建立长效机制监管此类行为?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的专业解读!
1、该行为是否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若商家员工实施该行为,责任由店员个人承担还是由餐饮经营者(商家)承担?
胡青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则规定,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店员向外卖饭盒吐口水,极有可能导致食品带有致病性微生物,生产的是污秽不洁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店员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吐口水,是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商家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综合目前新闻报道来看,餐饮经营者和店员均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吊销许可证。而店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则可能被公安机关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该事件发生在去年年底,是否还在法律追溯期?若涉事店铺已注销,但经营者另开新店,消费者是否可要求新店承担责任?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胡青春:法律追诉期是一种通俗说法,从行政法角度讲是指行政处罚时效,是对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涉事行为发生于2024年12月19日,截至目前,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于消费者能否要求新店承担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因店铺注销是商事主体的终止行为,新店若是独立的商事主体,与原店铺无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消费者不能要求新店承担责任,若新店与原店具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则消费者可要求新店承担责任。但无论店铺如何更替,原经营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相关部门该如何建立长效机制监管此类行为的发生?
胡青春:一是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日常检查与随机抽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其经营资质、场所卫生、人员操作规范等。同时,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可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不定期对餐饮经营者尤其是外卖商家进行检查,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办、惩处力度,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
二是积极推广“明厨亮灶”工程,利用科技手段监管。推动餐饮经营者尤其是外卖商家安装监控设备,实现“明厨亮灶”,将食品制作过程公开化。相关部门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食品制作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类似吐口水、卫生不达标等违法行为。
三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与联合惩戒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餐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对其融资信贷、参与政府项目、经营食品行业等方面予以限制,提高其违法成本。
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邮箱、App举报入口等,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鼓励消费者、行业内人员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
五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与法治教育。要求餐饮经营者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与职业素养,使其认识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防范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