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执法是对法律的践踏
□ 湖北日报评论员 张双双
近日,山东临沂农妇杨某花因对丈夫轻伤案判决不满,在法院执行大厅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被处以10万元罚款和15日拘留。
这一“天价罚单”引发舆论哗然,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认适用法律错误、撤销罚款并退款道歉。
临沂经开区人民法院作出对杨某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该法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从条文来看,其限定适用场景为“法庭审判过程中”,针对的是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根据报道,案件冲突发生在判决后的执行大厅,并非庭审现场,这与条文规定的适用场景不符,属于“场景错配”;条文规定罚款上限为1000元,且处罚方式为“罚款或者拘留”的择一适用模式,但涉事法院不仅作出10万元罚款的处罚,远超法定上限百倍,还同时适用拘留措施,既违背“罚过相当”原则,也直接抵触法律明确规定的处罚规则。
执法行为任性,不仅被执法者难以接受,执法人员也会被质疑执法目的合理性。这一错误并非个别人的“疏忽”,而是经过法定审批程序的“集体失察”。根据法律规定,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这意味着从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罚建议,到审核人员把关,再到院长最终审批,整个流程中均未有人指出适用法律错误,折射出法院内部权力监督机制的严重缺位。当内部监督失效时,司法权力就容易脱离约束,导致任性执法。涉事法院在后续通报中,既未正面回应“当初为何罚这么重”的核心疑问,也未对“滥施重罚”背后的制度漏洞、人员责任进行清晰梳理与深刻反思。
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应通过法定程序理性表达,但其情绪化的言行,不能成为司法机关突破法律边界、滥用处罚权的理由。法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面对当事人的质疑与不满,首要职责是耐心释法明理,而非动辄处罚。一旦执法行为有瑕疵,就会带来公众的集体理解偏差,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灵魂在于公正。任性执法背离法律精神,损害司法公信力。恪守程序正义、严守权力边界,加强内部监督,以每一次规范的执法、每一个公正的判决回应公众期待,才能让法律的公信力扎根人心,让司法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屏障。
上一篇:政策协同驱动“两新”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