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骤至,家庭支离破碎
悲伤未平,矛盾又起
一边是亲情的牵挂
一边是探望的难题
因赔偿款分配有分歧
儿媳拒绝老人探望孙女
许某的老伴三十多年前过世,许某没有再婚,独自抚养儿子小许长大。2022年2月,小许不幸遭遇车祸离世。保险公司赔付相应的赔偿款后,许某与儿媳蓝某因赔偿款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双方矛盾不断,蓝某因此拒绝许某探望孙女珊珊(化名),并带珊珊离开。
协商未果后,许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某配合其行使探视权,具体方式为在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配合其探望孙女珊珊,每次探视时间不低于两个小时。
庭审中,原告许某表示,痛失独子本已对其造成巨大身心伤害,想通过孙女获得精神慰藉并延续祖孙亲情,其与孙女的关系不因儿子的去世而消除。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相关诉请应得到支持。而被告蓝某拒绝出庭应诉。
法院:老人有权探望孙女
儿媳应予以配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许某系珊珊的祖父,对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除。
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在本案原告许某的独生子小许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孙女珊珊不仅是小许和被告蓝某的孩子,亦系原告许某的孙女。许某通过探望孙女,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被告蓝某应予配合。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许某有权在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探望珊珊,每次不低于两个小时,被告蓝某应予以配合。同时,法院指出,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影响姗姗及其母亲蓝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许某在探望前应当与蓝某及珊珊做好沟通。
法官:合理隔代探望
平衡监护权与情感需求
本案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隔代探视权虽非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十条明确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关于祖孙间抚养、赡养义务的立法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在平衡监护人监护权与老人情感需求后,依法支持探视诉求。
隔代亲情是血脉相连的珍贵情感,对于失去唯一子女的老人而言,孙辈不仅是血缘的延续,更是重要的精神慰藉。允许其合理探视,既是对人伦亲情的法律保护,也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同时,法院在裁判中应始终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置于首位,确保探视方式、频率等安排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