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公益法律服务】医院职工泄露病人病例被拘留,关于隐私,你需要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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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2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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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青公益法律服务】医院职工泄露病人病例被拘留,关于隐私,你需要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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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期

据@平安北京顺义 微博消息称:近日,北京顺义公安分局查处一起散布他人隐私案件。经查,12月11日,符某某(男,36岁)利用其在顺义区某医院工作的便利,出于炫耀目的,将一名病患的个人病历拍照发至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顺义公安分局已将符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有网友表示自己怀孕去医院建卡没几天就被电话推销了,当时登记的是自己一个从不网络注册、不买快递的手机号。

对于医院职工泄露病人病例是侵犯了病人隐私权吗?还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对于个人隐私,我们应该如何自我保护?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最近顺义医院职工泄露病人病例的事件引发了普遍关注,今天我们一起来说说隐私权的相关话题。

一、医院职工泄露病人病例

是侵犯了病人隐私权吗?

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里面,有整整一章专门写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也就什么是隐私,给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除民法典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对“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了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任何人的个人信息、不愿意对其他人披露的空间、事件、私密信息,都是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就医院这个特定场景而言,患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亲属信息,因生病医治等产生的相关记录,比如病症、住院日志、医嘱、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用药记录、药物食物过敏信息、生育信息、以往病史、诊治情况、家族病史、现病史、传染病史这些,都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明确将医疗健康信息被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使用时应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如果获悉个人信息后,用于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的,还可触犯刑法,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12月发布的五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个类似网友遭遇的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某,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二人均系保健按摩中心个体经营者。

吴某甲、吴某乙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经营一家保健按摩中心,主要是向产妇提供服务。为扩大客源,吴某甲向南宁市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韦某提出,由韦某提供产妇信息,并承诺每发展一名客户就给韦某50元或60元报酬,若客户后续办卡消费则另外向韦某支付10%的提成。

2018年至2020年6月,韦某便以写论文需要数据为由,通过欺骗有权限的同事登录该医院“护士站”系统查询产妇信息后拍照发给自己,或者自行通过科室办公电脑查询该医院“桂妇儿”系统产妇信息后拍照,不定期将上述产妇信息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吴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则利用上述信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联系产妇发展客户。

经查,韦某向吴某甲、吴某乙出售包括产妇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在内的产妇健康生理信息500余条。

【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16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意见,认定韦某、吴某甲、吴某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韦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二、对于个人隐私,

我们应该如何自我保护呢?

法律上,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一方面,需要自身加强隐私保护的意识,留意日常细节,比如:

使用身份证复印件上要写明用途,可以在含有身份信息区域注明“本复印件仅供【...】用于【.....】用途,他用无效”;

不要随便在网上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

如果您的设备中有敏感信息,请加密您的设备,以防止别人访问;

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这些已经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

在医疗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使用遮盖物、关闭门窗。

这些细节不胜枚举,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盗取个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也更加多样化。

另一方面,读者在意识到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时候,建议及时报案,涉及诈骗的可以同时上报反诈APP,为有关机关提供线索。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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