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原本应该是一个温暖的港湾,然而在现实中,却不乏因利益纠葛而引发的各种纷争。当亲情遭遇法律与道德的考验时,又如何在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法律规定中寻求公正与公平,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颇为“狗血”的家事纠纷案件,便生动地展现了此类问题的复杂性。在这起案件中,老父亲患上血管性痴呆后,女儿竟收到父亲的起诉状,要求分割共有房产,而背后的操盘手竟是继母。这一案件不仅涉及到家庭伦理,更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深入剖析。
2022年3月,家住上海市某区的老王父女迎来了人生中的一次重大变故——拆迁。通过法院生效判决,他们确定按份共有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某区某镇的房产。除了房产,2023年,老王还入账了房屋货币补偿款110余万元。原本,这应该是改善家庭生活的契机,然而,事情却朝着意想不到的方向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老王患上了血管性痴呆,这一病症严重影响了他的认知和行为能力。此时,老王的继母任女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某法院起诉了老王的女儿小王,要求分割老王与她共有的那套房产。这一突如其来的诉讼,让小王感到十分震惊和不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多复杂的情况浮出水面。原来,任女士在过去一年中,存在转移老王账上110余万元款项的嫌疑。鉴于此,法院将老王的监护人变更为任女士和小王共同监护,希望以此互相监督,保障老王的权益。
然而,任女士再次以老王的名义提起分割房产的诉讼,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动机。小王当庭抗辩不同意分割,并提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她认为,任女士此次诉讼并非是为老王的利益考虑,而是又一次盯上了财产。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妻子任女士与女儿小王基于共同监护人资格取得了共同法定代理人资格。在本案中,存在两代理人意思不一致且利益冲突的情形,但从后续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角度出发,应赋予任女士单独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女儿小王提起分割共有物诉讼的资格。
然而,对于要求分割按份共有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未支持。
法院认为,此案不宜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径行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而应优先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考察,即考察是否遵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以及是否确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本案中,父亲老王的账户已于2023年入账房屋货币补偿款110余万元,仅一年时间,老王也无其他重大医疗需求,任女士并未充分举证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有切实之需。最终,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某法院驳回了任女士分割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京尹律师说法】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多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任女士作为老王的继母,在老王患上血管性痴呆后成为其法定代理人,本应尽到保护老王权益的责任。然而,她之前转移老王款项的嫌疑以及此次要求分割房产的行为,都让人对其是否真正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产生质疑。
在共有关系中,当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物的处分产生争议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但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在涉及到被监护人财产的情况下,更要着重考虑是否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本案中,老王虽有110余万元补偿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分割房产。任女士未能充分证明分割房产是为了老王的利益,因此法院驳回其请求是合理的。
当两名监护人意思不一致且利益冲突时,单方是否还有诉讼资格成为争议焦点。法院经过专业法官会议研讨后认为,从后续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角度出发,应赋予任女士单独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的资格。这一决定并非随意作出,而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为了保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监护人的利益能够通过诉讼得到维护。
【相关案例】
案例一、老人意定监护后房产继承起争议
88 岁的胡先生是独居老人,老伴和儿子相继离世后,楼下水果摊主小吴一家时常照顾他,胡先生还让小吴一家五口住进自己家。2019年,胡先生与小吴到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并签署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小吴赡养自己,自己将价值 300万的房产留给小吴。然而,胡先生的妹妹等家属得知后,以胡先生在公证前就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担心小吴哄骗老人谋取房产,向法院申请认定胡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1年5月,法院判决认定胡先生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案例二、再婚老人房产变更登记引子女起诉
1998年,上海的张大爷与原配妻子共同购买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大爷名下。2003 年,妻子因病去世,房屋未及时分割继承,张大爷继续居住。2008 年,张大爷结识刘阿姨并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原房屋,未生育子女。2022 年,张大爷和刘阿姨瞒着 4 个子女,将房屋变更登记为按份共有,张大爷占 20%,刘阿姨占 80%。自 2023 年 1 月起,刘阿姨多次带张大爷就医,病历显示张大爷智力减退数年,患有阿尔兹海默症。2024 年 2 月张大爷去世,子女们发现房产变更,认为刘阿姨擅自变更产权份额侵犯其继承权,遂起诉刘阿姨。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属张大爷与原配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未分割继承前,应为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张大爷在未经子女同意且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变更登记,侵犯了子女权益,该变更行为无效。最终,法院依法酌定房屋归张氏兄妹按份所有,各享有 1/4 产权份额,由四兄妹各自支付刘阿姨房屋折价款 10 万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家庭关系中,尤其是涉及到老年人权益保护时,家庭成员应当秉持关爱和尊重的态度,妥善处理财产问题。同时,法律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兼顾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也可以看到,完善的监护制度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至关重要。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监护制度的宣传和落实,确保每一个需要保护的人都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和权益保障。此外,家庭成员之间也应当多沟通、多理解,避免因利益纷争而伤害亲情,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