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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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00: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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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8日消息(记者 樊瑞)在互联网新经济型态快速发展的浪潮下,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而由直播打赏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进入公众视野。直播打赏行为在法律上究竟应如何定性?平台、主播善意取得打赏收入的边界又应如何划定?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围绕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为技术与商业模式优化探索路径。

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统计,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为8.33亿,占网民总数达到75.2%。

“我们正处在一个数字技术深刻重塑社会关系的时代,网络直播作为数字经济的典型业态,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挑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在致辞中指出,这些挑战绝非简单的实务操作难题,其背后蕴藏着一系列深层次的法学理论争议,亟待探寻答案。王利明表示,其中,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得到准确界定,其究竟为有对价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还是为无对价的的赠与行为,直接关系到后续一系列相关权利义务的界定。

对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洋等学者认为,直播打赏并非附义务赠与,而是具有互惠属性的价值交换行为。主播提供劳务服务(唱歌跳舞等技能)、情绪价值,用户则通过打赏获得专属服务,实现情感满足、精神愉悦。用户与直播平台、主播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直播打赏实际上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这一点也已经得到了大多数既有判例的确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陶涛则区分了用户在直播平台上的充值和打赏,认为应认定充值为预付款行为,认定打赏为新型服务模式下的消费行为。

多位与会专家表示,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犯罪的治理,需要兼顾法律规范、技术防控与行业自律,细化完善赃款追缴的司法操作规则;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应兼顾惩戒刑事犯罪与保障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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