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在游戏涉赌案件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个情况,就是玩家到底是“赌博”还是“娱乐”,游戏中,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活动,究竟是“赌博”还是“娱乐”,应当综合分析玩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涉案金额是否达到赌资较大的程度。,如果玩家并未以营利为目的,未达到赌资较大程度的,应当认定为“ 娱乐”而非“赌博”。
相关规定:
①《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 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 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③ 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二、游戏规避涉赌风险:
1、对用户参与概率游戏的押注的金额以及参与次数提出具体的限定标准。
2007 年 1 月 25 日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第 3 条明确要求,“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
但是,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存在缺陷和漏洞,并没有就用户参与概率游戏的押注金额以及参与次数提出具体的限定标准,导致司法机关和游戏公司难以确定赌博犯罪的成立界限。
例如,我设置玩家每日内参与参与概率游戏不得超过 200 次,投入虚拟积分的价值不得超过 5万元人民币,这种宽松的限制也叫限制,但显然无法起到限制用户参与概率游戏、防止用户形成赌博瘾癖的效果,这属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漏洞。
2、如何合理的限定金额。
①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赌资较大和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参与赌博的,只有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才进行拘留和罚款,达不到处罚标准的,不予处罚。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中,“赌资较大”的认定,各地公安机关执行的标准并不相同。
网络游戏在设置概率游戏的投注金额限度时,可以根据 ip 地址等信息确定用户所在地区,并参照该地区认定“赌资 较大”的标准限制用户每日的投注(或打赏)限额。
只要游戏允许用户投入概率游戏的金额没有超过 当地“赌资较大”的限度,用户参与概率游戏的行为就不具有行政违法性,不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赌博行为。
各地治安处罚中“赌资较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具体点击链接查看:
各地《治安处罚》中“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
作者:张洪强律师,网络游戏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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