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鄂州法院快讯,房屋买卖行为中卖方隐瞒“凶宅”事实,能否撤销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鄂城区法院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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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市民陈先生购买了王女士位于城区的一处房屋,总价55万元。合同中特别约定:“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陈先生贷款购房并完成过户。2023年8月,陈先生意外得知该房屋曾发生王女士母亲自缢身亡的事件,认为卖方故意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还55万房款及中介费、税款,代偿剩余银行贷款。对于陈先生的控诉,王女士辩称房屋质量无瑕疵,且表明合同已写明无隐瞒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因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该情形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凶宅”的认知标准,可能对潜在购房者形成心理影响,进而影响交易意愿,出卖人对“凶宅”信息负有告知义务。本案中,王女士在签约时并未向买受人陈先生如实告知其母于该房屋内自缢身亡的事实,反而在合同中承诺“无隐瞒”,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构成欺诈,陈先生有权撤销合同,卖方应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并消除因合同产生的贷款债务。法院据此裁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合同和借款合同,判令王女士返还陈先生购房款、中介费和税款,并代为偿还贷款银行本息。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房屋是否为凶房属于影响交易意愿的关键因素,原房主作为知情方,刻意隐瞒这一信息,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凶宅”信息虽然非房屋质量瑕疵,但会直接影响购房者的交易意愿,原房主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原房主在签约时不仅未如实告知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还在合同中承诺“无隐瞒”,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属于受欺诈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可以请求撤销。
购房人可以保留购房合同、交易凭证、付款记录等材料,收集卖方隐瞒房屋是凶宅的证据,包括邻居的证人证言、社区记录等,以及与卖家关于房屋情况的沟通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购房者可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合同和借款合同。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