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经理从投资机构离职,能否索要项目奖励?日前,田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2019年他作为投资经理,供职于北京一家投资机构——天九共享企业孵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天九集团”),当时他独立负责某初创咖啡品牌的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做完,在推动项目一审和二审后离职,随后项目顺利签约。如今该咖啡品牌市场估值已超45亿元。田先生认为,根据当时公司有关奖励规定,自己可拿到1655万元奖励。
为此,2024年12月,他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因田先生2019年8月已经离职,如今已过仲裁时效,驳回他的仲裁请求。随后,他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8月27日,该案被法院受理。
9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田先生在天九集团任职时期的领导,这名领导表示,目前集团法务已经应诉。此前,田先生曾获得集团监察部的邮件回复称:其是个人主动离职,按规定不涉及离职补偿。某咖啡项目推荐奖,已按预留的银行账号支付完毕。项目其他奖金发放对象为在职员工,某咖啡项目签约确立合作时其已离职,不能分享其他奖励。
投资经理前期完成项目尽调和推荐
离职3个月后项目签约
田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2017年到天九集团工作,担任投资经理,2018年经其他投资机构合伙人介绍了解到某咖啡项目。接触到该项目后,通过对该项目具体了解和分析,他认为这个项目有很大潜在价值,符合集团投资方向,有很大机会成功。2019年便把主要精力放在这个项目上。
田先生说,按照工作流程,他在部门周会提出该项目,同时在工作群发了项目相关的新闻信息,之后该项目立项,由他个人单独负责、独自完成,这其中包括尽职调查、尽调报告、二审的PPT等所有工作文件。
田先生介绍,这个项目一审通过的时间是2019年6月。二审需要所在公司通过,但大部分工作都在二审前由自己完成。“二审走了七八次流程,都被领导拦下来,即便做了许多准备工作,依然未通过二审。经过多次之后,我不得不放弃,加之集团有很多苛刻考核,我不得不离职。”
田先生解释,一个投资项目需要四审,一审是项目在部门内部通过,二审是在公司通过,三审是在整个集团通过,四审是项目方邀请董事局领导现场考察通过。项目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一审和二审。
田先生自称,“项目推进到二审时,领导多次阻拦,自己无奈离职”。“我离职的时间是8月31日,这时我已经完成这个项目90%的工作。”
田先生离职两个月后,2019年10月,田先生所在的机构与该咖啡项目签约。田先生了解到,原本所在部门负责人都拿到项目奖金。
田先生称,“在自己离职后的两个月内,投资人和市场状况以及项目本身都未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得以签约,是基于自己此前做的大量工作。”
项目估值狂飙
前投资经理认为自己应得1655万元奖励 公司发声
田先生提供的一份天九集团的《渠道(项目)推荐奖励办法》显示:“第(2)项合作奖:孵化集团正式入股孵化企业成为注册股东,正式启动项目发布的次月,给予推荐人20万元奖励;第(3)项初步成功奖:联营城市超过30个,并为孵化集团带来1000万元以上前期收益,视为初步成功,一次性给予推荐人20万奖励;第(4)项成功奖:孵化集团首次实现股权退出,一次性给予推荐人20万元奖励。
田先生提供的另一份《天九共享企业孵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项目股权激励办法》显示:第六条股权分配:投研团队:30%。主管副总裁15%,投资总监12%,投资经理3%。
根据《天九共享孵化集团2018年项目中前期奖励制度》第三条第1款约定:前期奖励总额为前期服务费的15%。项目投研中心占比20%。第2款约定:中期奖励一利润贡献奖,孵化集团在孵化母公司持股对应净利润首次达到1000万以上的当年,一次性提取200万元奖励基金。项目投研中心占比30%。第五条第1款规定项目奖励个人分配原则,项目投研中心中投资经理为15%。
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咖啡项目在2020年6月30日获得天九集团相关企业A+轮投资,投资金额未披露。到2023年6月16日,该咖啡项目获得清望资本4.48亿元B轮投资,此时该咖啡项目估值已达到18亿元。
田先生称,离职后他多次联系公司希望讨要应得奖励。2022年他联系到集团监察部,从2022年到2023年,他陆续收到天九集团打来的近30万元奖励。随后便不再支付。他继续联系集团监察部。2024年5月22日,获得集团监察部的邮件回复称:其是个人主动离职,按规定,不涉及给予离职补偿;某咖啡项目推荐奖,已按照预留的银行账号支付完毕;项目其他奖金发放对象为在职员工,某咖啡项目签约确立合作时其已离职,不能分享其他奖励。
监察部回复邮件
田先生称,18亿元的估值对照上述几项奖励办法,自己应拿到项目奖金1655万元。其中推荐奖应为60万元,目前发放的只有将近30万元。
2024年12月11日,田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因田先生2019年8月已经离职,如今已过仲裁时效,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随后,他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8月27日,该案被法院受理。
9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田先生在天九集团任职时期的领导,这名领导表示,目前集团法务已经应诉。谈到上述咖啡项目二审时多次被其打回,以及公司考核是否有意排挤田先生,该领导表示,都是无稽之谈,不做过多解释。
案例显示:
此前有离职者起诉后获得投资奖励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天九集团曾有一名女性投资总监与田先生有类似经历。
判决书显示,该女子2017年9月到天九集团任投资总监,兼任投资经理岗位。2018年12月,其主导的祈飞智慧零售项目完成天九集团全资子公司北京九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入资祈飞智慧零售项目目标公司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飞科技)的工商变更工作,北京九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祈飞科技6%的股权。
2019年1月8日,她收到天九集团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天九集团以她不能胜任原岗位及调整后的岗位为由,单方解除与该女子的劳动合同。
这位投资总监认为,天九集团在她完成绩效考核的背景下,为逃避向其支付项目奖励的义务,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渠道(项目)推荐奖励办法》,孵化集团正式入股孵化企业成为注册股东,正式启动项目发布次月,应给予推荐人20万元,天九集团虽主张孵化集团仅指天九集团,但未提交明确释义的证据,该文件制作发放孵化集团各单位,九普公司入股祈飞公司时,九普公司系天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应认定为该投资总监满足该文件规定的项目推荐奖励,天九集团应向其支付20万元的项目推荐奖励。
离职是否还能获得提成奖励?
律师说法:要看员工职责是否履行完毕等因素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项目奖励”本质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超额劳动的报酬承诺,具有工资属性。若劳动者完成项目前期的核心工作,符合奖励触发的实质条件。即使项目签约在其离职后完成,用人单位以员工离职为由排除其获得奖励的权利,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属于无效。
长期从事劳动领域法律研究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介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激励办法等达成的激励性质或提成性质的款项的约定,劳动者有权利进行主张。现实中,比如房屋中介、投资经理出现类似争议焦点在于,支付提成的条件是否已具备。
王辉解释,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提成,往往与项目进度有关,与企业是否已取得相关款项有关。但这一点劳动者往往不太清楚。同时,对于提成的基数,劳动者应得的数额,劳动者也难以举证。提成协议中可能约定了第三方公司要向单位付款达到多少时劳动者才能获取提成,但劳动者不太清楚原单位是否获得了该款项,以及获得的数额。
已经离职是否还能获得奖励?王辉表示,对于员工离职是否应得到相关提成,首先要看该员工离职时,员工本身职责是否已履行完毕。如果员工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因为程序问题离职以后没有拿到提成,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是有权拿到提成的。如果员工前期工作没有完成,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酌定情形分配提成。同时,也要看员工离职原因,是主动离职,还是单位辞退,还是被迫离职。如果合同或激励办法中有约定,劳动者主动离职视为放弃提成。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可能拿不到提成。
王辉表示,如果劳动者是因单位过错被迫离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仍然可争取到激励。现实中存在单位恶意阻碍项目推进的情形,比如单位与第三方约定,先不签约,等员工离职再签约,这种情况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视作项目已经完成。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