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者因有诉讼记录而被拒绝录用的案件,判处某软件开发公司赔偿张先生13200元。
2024年4月1日,某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聘用张先生担任量化开发一职,并写明拟入职日期及工资等事项。当日,张先生向某软件开发公司出具聘用回执并确认于同年5月6日入职某软件开发公司。同年4月15日,张先生与原就职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于4月23日在某软件开发公司旁租房、租车位,积极为入职做准备。同年4月26日,某软件开发公司突然联系张先生,表明其需要录用“背调”结果为绿灯或蓝灯的候选人,但张先生的“背调”结果是黄灯,不符合其录用标准。
张先生立即联系“背调”公司了解情况,“背调”公司称张先生存在诉讼记录,故“背调”公司给张先生黄灯评价。张先生向“背调”公司提出异议,表明诉讼记录是张先生曾因被骗取钱财而发起的维权诉讼,张先生在维权诉讼中是原告,且该维权诉讼为民事诉讼,因此,该诉讼记录给张先生黄灯评价属就业歧视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此后,“背调”公司向某软件开发公司发送修改了“背调”结果的邮件,表示由于案件仅涉及民事诉讼,候选人的诉讼地位为原告和上诉人,程度较轻、风险较小,建议候选人的“背调”结果可以由黄灯转为蓝灯。张先生再次联系某软件开发公司表达希望入职的意愿,某软件开发公司仍以原理由拒绝录用。
张先生认为,某软件开发公司因其存在民事诉讼记录而拒绝录用属就业歧视,侵害了其平等就业权,同时造成其重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软件开发公司赔偿其搬家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软件开发公司经与张先生沟通后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张先生据此有理由相信某软件开发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为此,张先生搬至某软件开发公司附近居住,并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离职,后某软件开发公司又以张先生入职“背调”结果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拒绝录用张先生,某软件开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跨省搬迁、生活成本增加,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显示的张先生支出的房租、误工费、停车费、交通费,并结合后续张先生入职其他公司的工资报酬酌定的失业赔偿,法院酌情判处某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赔偿13200元。
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