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3642.92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按照会计准则对宣威市鑫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公司”)的应收账款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较大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维股份”)所属全资子公司曲靖能投云维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将鑫鹏公司、何永富、李玉屏、代丽、云南泉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禾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同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曲靖能投云维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1:宣威市鑫鹏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2:何永富
被告3:李玉屏
被告4:代丽
被告5:云南泉禾商贸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曲靖公司于2022年1月开始与被告1鑫鹏公司开展煤炭贸易业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签署了多份《煤炭购销合同》,由原告曲靖公司供货并双方结算后,被告1鑫鹏公司一直欠付货款。2023年4月,双方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为保障原告曲靖公司债权清偿,曲靖公司分别与被告鑫鹏公司、何永富、李玉屏、代丽签署了《抵押合同》及《个人保证合同》。基于被告1鑫鹏公司的承诺及提供的担保,双方继续开展贸易业务。2025年3月,原告曲靖公司、被告1鑫鹏公司、被告5泉禾公司、云维股份签署了《四方协议》,四方对部分债权进行了转抵。经转抵后,被告5泉禾公司尚欠原告曲靖公司963693.91元,被告1鑫鹏公司尚欠原告曲靖公司货款26563430.84元。原告曲靖公司多次催收,被告5泉禾公司、被告1鑫鹏公司仍拒绝支付。
截至2025年7月25日,被告1鑫鹏公司尚欠原告曲靖公司货款26563430.8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价外费)9865812.46元,被告欠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鑫鹏公司立即向原告曲靖公司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6563430.84元及自2023年2月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价外费)共9865812.46元,并支付自2025年7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2.判决被告2、被告3、被告4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决原告对被告1鑫鹏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判决被告5泉禾公司对被告1鑫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中的963693.91元承担清偿责任;
5.判决由上列五个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原告曲靖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对鑫鹏公司应收账款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较大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