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全保’(通常指车主组合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常见险种),为啥停运损失还要我赔?”近日,深圳市坪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因营运货车停运损失引发的纠纷,不仅为当事人厘清“全保”概念背后的法律责任,更通过明法析理,让当事人握手言和。
6月21日清晨,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深圳市坪山区某路口与冯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张某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导致冯某货车受损,经维修厂评估,车辆需停运维修7天。
作为全家生计来源的营运车辆突然“停摆”,冯某心急如焚,提供自己近半年的货运流水、司机工资单等证据,测算出每日停运的损失约600元,7天共计4200元,向张某提出包括停运损失费在内的赔偿要求。
张某顿感困惑,自己每年花几千块买的就是“全保”,赔偿应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为何还需要自己支付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深圳市坪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摸清诉求,锁定争议焦点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与张某、冯某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单独沟通后,迅速抓住该起调解的核心矛盾:“全保”是否覆盖停运损失?
张某坚持,自己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说购买损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全保”,应由出了事保险公司全负责。而保险公司理赔员则出示保险合同条款,指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范围”。
普法释理,厘清“全保”误区
针对“全保”争议,调解员在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咨询行业惯例后向张某解释,“全保”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日常俗称。通常指车主组合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常见险种,以期最大限度覆盖常见风险。但在商业险条款中,停运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损失通常被列为免责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理法融合,促双方握手言和
厘清权责后,调解员采用“背对背+面对面”组合调解法,对张某耐心说明其作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对冯某则建议以维修厂实际维修天数5天核算损失,并剔除不合理的索赔费用,劝导双方互谅互让、友好解决争议。
经过多轮沟通,三方最终达成一致:由保险公司承担冯某车辆维修费;张某承担赔偿冯某停运损失1500元;冯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今天才弄明白,原来‘全保’不等于‘全赔’。”签署协议时,张某说。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文/图: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廖霞、李发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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