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司新宣 许若佳 许丹丹 麦稀晴
幼儿园美术老师将网上下载的教小朋友洗手的漫画用作幼儿园公众号文章配图,被漫画作者发现后告上法庭。一方认为使用漫画是公益用途并未盈利,一方认为未经授权使用漫画即为侵权,要求赔偿。近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立案庭调解工作室调处,这起因私自使用漫画作品而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终得以化解。
公众号转载漫画未获授权引发纠纷
王某是某幅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该漫画于2023年底完成创作,并于2024年1月完成版权登记。2024年2月,某幼儿园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网络下载该作品,并将其作为配图,发布在幼儿园微信公众号的推文中。
近日,王某发现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后,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研判,法院认为该纠纷可以尝试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纠纷移交至龙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立案庭调解工作室调处。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一方面调取查阅王某的创作手稿、版权登记证书等材料,核实其作品创作完成及版权登记时间;另一方面核查幼儿园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确认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梳理出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幼儿园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二是若构成侵权,应当如何妥善解决纠纷?
调解员详解:公益用途≠合法使用
某幼儿园负责人刘某认为,此次转载王某的漫画作品并未用于盈利,因此不构成侵权。面对幼儿园的质疑,调解员进行普法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调解员指出,王某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幼儿园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在公众号传播王某作品,已构成侵权,即便未用于商业用途,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幼儿园需承担侵权责任。
接着,调解员通过类案同判的方式,列举某公益组织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做宣传虽未盈利仍被判侵权的案例,还强调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更应以身作则,建议其主动承担侵权责任,将此事转化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契机。
针对王某索赔1万元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赔偿数额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调解员结合作品市场价值、使用场景及过错程度,建议王某合理调整赔偿金额,以便于快速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