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10分钟,收费4元钱,合理吗?停车中心与车主为该不该收取这4元停车费争执不下。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停车服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判决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
2023年9月29日9时左右,段某某驾驶某小型汽车驶入某停车中心经营的停车场,临时停车约10分钟,并通过扫码向某停车中心支付停车费4元。但段某某认为其属于临时停车,某停车中心不按照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监局202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规定施行30分钟内免费停车政策,向其收取4元停车费违反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停车中心退还其停车费4元并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经济损失1376元。
某停车中心认为其经营的停车场按相关部门要求对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已明码标价,其已按该通知要求设置5分钟的免费停车时间,段某某停车超过5分钟应当支付停车费。
法院审理后查明,某停车中心在案涉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了停车收费公示牌,公示牌载明“某停车场收费类型: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小、大型汽车全天24小时实行4元/小时(前5分钟免费停车,超过后计时收费);收费依据:《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段某某认为,公示牌显示的收费标准于2013年公布,距今已超过10年,与相关部门202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相冲突。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停车中心经营的案涉停车场属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不施行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其施行按市场调节价收费。某停车中心按《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案涉停车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了收费类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其经营案涉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符合该办法的规定。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监局202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经营单位应根据停车供需关系,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及其他优惠措施,减轻市民停车负担。本案中,某停车中心经营案涉停车场施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其设置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符合上述通知要求。段某某在某停车场停车10分钟,超过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应当向某停车中心支付停车费4元,某停车中心收取段某某停车费4元并无不当。法院对段某某提出的某停车中心退还停车费4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7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请求。段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官提醒:
停车难的问题影响民生福祉。把车乱停在路边不仅会被开罚单,也导致交通拥堵。因此各地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新的停车设施,提高现有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考虑到投资兴建和管理维护停车场本身需要大量成本,本案中提及的规范性文件就进行了相关规定。因此,不同区域的停车场会根据客流量等调整自己的收费标准和免费停车时长。既要保障市民出行便利,同时又要保护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兴建停车场,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停车区域,进一步方便市民出行停车。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