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报道了一起求职纠纷事件:两名求职者在应聘贵阳市某月子会所护士岗位后,进行试岗后离职,但月子会所未按约定发放试岗工资,反而将其用于抵扣求职者在试岗期间的食宿费用。(详见:)
针对这一事件中涉及的“试岗期”合法性、试岗工资抵扣食宿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劳动者如何维权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
李娜指出,劳动法上没有“试岗期”这个概念。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法律上只承认“试用期”,且“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从法律性质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受劳动法调整,而“试岗期”是用人单位自行创设、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考察期”,目的在于规避法律义务。
“‘试用期’工资受法律保护,有最低标准,‘试岗期’则常被用人单位用于拒绝支付或极低标准支付工资。在劳动关系上,试用期内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而‘试岗期’用人单位往往声称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以此拒绝承担法定义务。”李娜表示,用人单位创设“试岗期”的目的,往往是试图在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前,规避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法定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将试岗工资用于抵扣食宿费用的做法,李娜表示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将工资强制用于抵扣食宿费用,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食宿费用一般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或经营成本,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为避免陷入“试岗期”陷阱,李娜建议,求职者应明确拒绝“试岗”。法律上不存在“试岗”概念,一切“试岗”要求均违法。面试时,应明确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清晰约定试用期,对“先试岗、后录用”模式保持高度警惕。
“若遇到无薪试岗,可以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工作证明、工资证明、沟通记录等都可作为证据。”李娜表示,在维权途径上,劳动者可携带上述证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若投诉无法解决,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支付工资的请求;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熊曼
编辑 郑康宁
二审 杨韬
三审 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