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一高三学生李某在体育课打羽毛球时,被同学王某扣杀的球击中左眼,导致眼球破裂,鉴定为10级伤残 。李某父母将王某和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9万余元,最终却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这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事儿。(来源:上观新闻8月28日报道)
一、高三学生打羽毛球意外致残,同学学校被告上法庭!
这事儿发生在上海一所高中。体育课上,高三学生李某和同学王某一起打羽毛球。本来是一项普通的体育活动,没想到王某一记扣杀,羽毛球“嗖”地一下直接打中了李某的左眼!
李某当场痛苦倒地,捂着眼睛根本睁不开。同学和老师赶紧把他送医院,结果诊断出来特别严重——左眼眼球破裂,后来还被鉴定为10级伤残。这下事情可就闹大了。
李某的父母又急又气,觉得学校选的体育项目太激烈,老师也没全程盯着,属于没尽到保护责任。同时他们认为王某杀球力度太大,也得负责。于是,一纸诉状把王某和学校都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加起来超过19万元。
二、“我不是故意的!”法院为啥判被告不赔偿?
王某觉得自己挺冤。他说羽毛球本来就是一项对抗性运动,杀球的时候根本没法精准控制方向和力度,打中眼睛完全是个意外。
学校方面也表示,羽毛球是选修课,李某自己选的,老师也教过基本动作和注意事项。事发当时老师就在场,但羽毛球飞得那么快,谁也来不及反应。事后学校也第一时间帮忙送医、办保险,已经尽到责任了。
那么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关键就看两条法律:
一是《民法典》第1176条的“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果其他参与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了伤也不能要求别人赔。
法院认为,李某自己选了羽毛球课,也常和同学对打,应该清楚这项运动存在风险。王某的动作属于正常技术范围,没有故意伤人或者严重违规,所以不承担责任。
二是《民法典》第1200条,说的是学校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不需要为在校期间的学生伤害买单。
在这件事里,老师事前教过动作、事后及时送医,已经做到了基本的保障义务。不能要求老师每时每刻都能预判和阻止所有突发风险,这不现实。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过出于人情,王某自愿给的2万和学校给的5000元补偿不用退还。
三、网友吵翻了!体育活动的风险到底该谁背?
这个判决一出,网上议论特别热烈。
一部分网友支持判决,说: “打羽毛球伤到眼睛确实不幸,但不能一出事就找人负责。” “如果动不动就赔,以后谁还敢组织体育活动?” “学校老师已经做到位了,孩子也要学会自我保护。”
另一边也有人担心: “万一受伤了只能自认倒霉,学校会不会更不重视安全了?” “这种‘自甘风险’会不会变成推卸责任的借口?”
说实话,这个判决其实给我们每个人都提了个醒:
参加体育活动前,一定要清楚它的风险性,自己做好心理和防护准备;
学校和组织者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和应急措施,尽到该尽的义务;
一旦出了意外,关键要看有没有人违规、有没有重大过失,不是谁受伤谁就有理。
法律不鼓励“谁弱谁有理”,读者朋友们,此事你如何看呢,是否支持法院的判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