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原告
3.涉案的金额:188,073.4922万元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建(兰溪)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管辖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背景2021 年 3 月,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兰溪资规局”)向兰溪市人民政府呈报案涉项目采矿权挂牌出让方案并获批复同意。同年6月,浙江建投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采矿权,并与兰溪资规局签订《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随后,浙江建投设立全资子公司浙建(兰溪)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建兰溪矿业”),并由兰溪资规局、浙江建投与浙建兰溪矿业签订《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浙建兰溪矿业承继浙江建投在《出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2、纠纷原因:原告认为被告在矿产资源量、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环评审批等方面存在履约瑕疵,导致《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浙建兰溪矿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编号为 3300000ZC21015 的《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相应的《浙江省采矿权有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兰溪资规局向浙建兰溪矿业返还出让收益 127,000 万元及利息 25,034.6575 万元(利息按照 5%/年的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实际应计算至返还之日止),赔偿交易费损失 668.5 万元及利息 131.7769 万元(利息按照 5%/年的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实际应计算至赔偿之日止),赔偿政策处理费损失 26,631.74 万元及利息 5,249.5903 万元(利息按照 5%/年的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实际应计算至赔偿之日止),赔偿其他损失 3,357.2275 万元。
4、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尚无答辩内容。
三、其他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5,000万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公司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公司原告,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因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关注后续进展,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行政起诉状》;
(二)受理(应诉)案件通知书或传票等相关文件。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