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23时许,造谣韩磊出轨事件当事人发布道歉声明。今早,该消息冲上热搜第一。其称此前发布的韩磊先生致其怀孕、承诺补偿未兑现、拿走手机等言论,经认真反思和核实,均与事实严重不符。相关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系从非正规渠道获取。
对此,韩磊方面对记者表示,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此事,并非简单一句道歉即可解决。同时,对于事件背后是否存在所谓“幕后黑手”及相关团队,目前需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结果,一切以司法机关的最终结论为准。
此前,韩磊已于8月28日以涉嫌侵害名誉权为由,就该网友的造谣行为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此案,相关司法机关已依法受理。
此外,针对网络上流传的“韩磊妻子深夜连线情感直播间”的伪造视频,韩磊妻子其其格也于8月28日晚发布严正声明,明确该内容系他人恶意冒充身份伪造,自己从未参与此类连线,目前已全面取证并交由律师追责。
造谣网友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李士强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威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即自身的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信息传播者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信息的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有着显著的特点:1、信息发布者主观上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恶意,其发布所谓信息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贬低他人名誉或者为了博得社会公众关注等个人目的而不惜贬损他人名誉。这一点与正常的舆论监督有着本质的不同。正常的舆论监督是以弘扬社会公认的价值观为行为动机,其主观目的是扬善惩恶。2、信息发布者采取的行为方式通常为使用语言或通过其他不法行为等方式对权利人进行侮辱或者是采取编造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3、这种网络上的侵权言论能够迅速、大量传播,给权利人的名誉带来实质性的损害。
近日,网络传播的有关韩磊先生的言论,以当前新闻报道的情况看,可能就是发布者为了吸引公众注意力而故意编造的,上述言论的发布者,其具有主观恶性,给韩磊先生的名誉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当属侵权行为。
既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采用适当的方式向韩磊先生赔礼道歉,对受害者的名誉进行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如果侵权行为影响了韩磊先生的商业行为,导致其商业价值降低的,比如:商业代言的取消、演唱会的停办等,侵权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人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剪辑/张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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