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首席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夏慧 汪建民
发现先人坟墓被故意遮挡,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8月28日,从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获悉,由该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近日迎来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4年12月,麻城市人民法院白果法庭审结一起涉及坟墓保护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针对被告在原告父母坟头倾倒松树与碎石的行为,白果法庭判决其立即清除,恢复原状,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2024年初,原告骆某发现父母坟头被相邻地块村民俞某的松树倒伏压占。此后,俞某又运来一车碎石堆放在坟尾及排水沟处。骆某多次沟通要求清理,均遭俞某拒绝。俞某辩称,骆某父母坟墓迁至此地未征得其同意,主张该坟墓影响其生产生活,故拒不移走树木和碎石。
2024年6月27日,经麻城市白果镇综治办、执法大队、林业站、派出所及村委会联合调解无果,骆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碎石及树木,并索赔5000元。
麻城市人民法院白果法庭承办法官李华武查明,原告骆某父母共育有五名子女,除骆某外,其余案外人均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案诉讼。骆某父亲于1960年去世后原葬他处,1967年迁至现址;母亲1977年去世后原葬于屋后,2005年迁至与父亲合葬,并共立连体墓碑。两坟坐落于被告俞某院门左侧。2024年初,俞某所有的一棵松树倒伏并压覆坟头,同年6月,又另行堆放碎石于坟尾及排水沟处。
白果法庭一审认为,俞某的行为严重妨碍原告祭奠、追思父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其人格权益,故判决俞某清除倾倒的树木与碎石,恢复原状,但驳回了骆某的赔偿请求。俞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进一步核实,骆某父母迁坟时间分别早于俞某购房和建房时间,认定俞某所谓“合理存放”的主张不能成立,强调坟墓是后代追思逝者、寄托哀思的重要场所,属于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侵害坟墓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责任,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指出,坟墓作为安葬逝者的特定场所,是生者寄托哀思、进行精神追忆之地,其庄严与安宁,直接关乎逝者尊严与生者的人格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