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婚生子将母亲的继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母亲全部财产。法院认为,因继子年幼时接受了继母的抚养,但成年后与继母没有来往,没有赡养之举,这种非血缘关系下的继承关系讲究“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因此继子没有继承权,母亲财产由婚生子全部继承。
张女士与许先生原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许。后因生活琐事,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小许随父亲许先生生活。
后张女士与陆某再婚,陆某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陆一起生活,但张女士的第二段婚姻也没有得到美满的结果,婚后第七年,张女士与陆某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2020年时,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小许认为,母亲张女士在离婚后,于2011年开始就与其一起居住,身后事亦由其一人办理,母亲的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此外,小许称,从母亲与陆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看出,母亲再婚后,夫妻间矛盾不断,两人早已分居,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母亲和小陆的关系并不亲密。
但小陆认为,其作为继子,与继母张女士共同生活过,也有权继承房屋。为此,小许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名下的房屋全部由其继承。
审理此案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张女士与小陆之间的财产继承关系,要先确认他们之间的扶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还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
案中,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自始至终未与张女士进行联系,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因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因此构建该继承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等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陆虽曾系张女士继子,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小许继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