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案例丨工资社保分属三公司,工伤索赔要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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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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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文璇

当劳动者遭遇“工资、社保分属不同关联企业”的混同用工,工伤索赔往往陷入“责任迷局”。聊城人刘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维权困境,在工伤导致十级劳动功能障碍以后,由于三家关联公司交替负责他的薪资与社保,仲裁、一审接连碰壁,好在法律援助最终助其二审胜诉,维护了刘某个人的合法权益。

工伤致十级劳动功能障碍

因多用工主体混同维权遇困

2018年6月,刘某入职Q公司,从事维修工作。他没想到,这份看似稳定的工作,会在日后留下复杂的用工争议隐患。

此后五年,刘某的工作地点、维修岗位始终没变,但工资发放和工伤保险缴纳的主体,却在三家公司间反复切换。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他的工伤保险由Q公司缴纳,工资却由S公司发放;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工伤保险转由S公司缴纳,工资由S公司发放。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随着B公司(B公司与Q公司、S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完全一致)成立,刘某的工伤保险改由B公司缴纳,2022年1月起工资由B公司发放。

2022年4月1日,刘某在B公司车间铁架子上安装联合机时,沉重的铁架突然滑落,砸中他的右胳膊。送医后,他被诊断为右桡骨骨折、右前臂尺神经损伤,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B公司的申请认定刘某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2023年5月8日,刘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支付相应赔偿金等”为由,向B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随后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B公司支付赔偿金29129.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315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176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357.22元等。然而,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5日作出的裁决仅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25449.3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55.4元,刘某的其他请求被驳回。

这样的结果让刘某大失所望,他准备向法院提出诉讼,但因工伤治疗费用高昂,无力承担后续诉讼成本,遂向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该案件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受理范围,当即指派擅长劳动争议的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的白伟律师承办此案。

二审厘清责任边界

终获全额赔偿

白伟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刘某取得联系,充分沟通并详细了解案情。之后,他梳理争议焦点,包括劳动关系是否应覆盖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全程、经济补偿金计算是否合并关联公司工作年限、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依据等,在征得刘某同意后,将仲裁请求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变更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聚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中“关联公司混同用工选择权”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规则,确定诉求的法律依据。

根据案情和诉讼策略,白伟赴市场监管部门调取三公司及部分股东的企业档案,证实Q公司、S公司和B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其中一个自然人股东控股98.36%)及同一经营地址;整理工资流水与工伤保险记录,证明三公司交替发放工资与参保的混同用工模式;同时固定工作证等证据,以证实刘某岗位、地点连续5年未变更。

尽管白伟提交了详实证据,但经过庭审,一审法院仍以经济补偿金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连续工作12个月证据为由,仅支持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为2022年1月-2023年5月,驳回了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核心诉求。

“一审没赢不代表没希望,咱们继续上诉!”白伟一边安抚刘某,一边向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继续援助,并针对一审判决缺陷制定上诉方案,以“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庭审中,白伟针对混同用工、经济补偿金的仲裁前置和带薪年假依据等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为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金可经法院审理予以裁定,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并将刘某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定为从关联用工开始之日计算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2024年4月9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定刘某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1年5月26日-2023年5月9日(以B公司成立时间为起点);支持经济补偿金16593.3元(按5个月平均工资3318.66元计算,合并关联公司工作年限);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2972.32元(2021年、2022年各5天,按对应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维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判决。

至此,刘某因主张工伤待遇,一并对劳动关系期间及经济补偿金等待遇进行主张,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从临近退休,至退休后各项待遇终获支付,他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法律的维护。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刘某合法权益,更为“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类工伤纠纷提供了维权范本。

指派机构: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 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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