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问法】“7人只点一碗面”,到底是谁踩了法律红线?
创始人
2025-08-27 00: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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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只点一碗面!”

“咱吃不了倒了,都不让那个‘七匹狼’吃。”

近日,河南郑州“3名女子带4个孩子多次续面”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续面”事件回顾

8月13日晚,三名女子带四个孩子在郑州老霍记饸饹面馆消费140.58元,点了一碗面并以“无限续面”服务续面两次,第三次续面时双方起争执。顾客马女士给商家差评,商家希望删除差评遭拒,双方发生争吵后报警,派出所调解未成功。

8月14日,店主霍先生发布相关视频称“7人只点一碗面”,公开顾客及孩子正面影像,引发热议。最终导致顾客及孩子遭遇网暴,马女士因网暴身体不适接受治疗。

8月15日,经街道办调解,双方签署协议,霍先生删除视频、道歉,马女士删除差评。

8月16日,霍先生更新视频,称“咱吃不了,咱给他倒了,咱都不让那个‘七匹狼’吃”,再次引发争议,马女士表示保留追责权利。

8月17日,马女士因店主违反调解协议决定不再和解。

8月18日,霍先生再次道歉,面馆关门。街道综治中心表示将再次调解。

涉事面馆 (图片来源于网络)。

8月15日,双方在郑州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 (图片来源于网络)。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忠章(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志红,就此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忠章(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志红。

事件当事人未经另一当事人允许,录制并公开发布视频,侵犯了另一当事人的哪些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胡志红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事件中店主霍先生未经顾客允许录制并发布视频,侵犯了顾客及孩子多项权益。视频公开顾客及孩子正面影像,侵犯肖像权;称顾客“7人只点一碗面”与事实不符,降低顾客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公开就餐过程及行踪轨迹,侵犯隐私权。

霍先生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顾客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方面,其未经允许录制视频并公开发布,涉嫌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可能会被处拘留或罚款(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若发布不实消息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最高面临三年有期徒刑。

面对此类纠纷,除了通过网络平台维权,当事人还可采取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面对此类纠纷,除网络投诉外,当事人还有多种法定维权途径。

行政投诉:当事人可向网信部门举报要求平台下架侵权视频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侵权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人民调解:当事人可以申请街道办、司法机关、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之诉,要求店主承担删除视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刑事自诉:视频中的不实言论可能涉嫌诽谤罪,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许多网友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此类视频进行评论并斥责另一当事人,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无独有偶,2024年12月湖南岳阳“宠物医院维权案”,因为爱犬手术期间不幸离世,主人悲愤之下在网络平台发布不良言论并曝光医生照片。不少网友在留言中纷纷指责医院“没良心”,由此引发了针对医生的网络暴力,导致医生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困扰。

对于网友在不明真相时斥责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胡志红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若使用侮辱性言辞且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构成侵犯名誉权;若评论内容未贬损另一方当事人名誉,则不构成侵权。

类似视频发布后,有网友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并曝光至网上,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而造成这种结果的视频录制者是否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肉搜索”属于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具有违法性。实施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刑事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也需接受行政处罚。视频录制者若导致当事人被“人肉搜索”造成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需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转发评论同样需严守法律边界。胡志红律师提醒:不转发、评论未经核实的信息,核实信息来源及真实性;不使用侮辱、贬损的语言评论他人,评价客观中立;不转发涉及他人肖像的视频;若经他人同意需进行打码等技术处理;不公开、不散布他人个人敏感信息、隐私;遵守网络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及平台规则。

不完整的事件记录发布也可能构成侵权。若路人记录不完整事件过程并发布,误导公众、歪曲事实本质,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若视频包含当事人未经同意的正面影像,构成肖像权侵权。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在数字化时代,人们随手录制、分享视频及随意评论的行为日益普遍,但必须注意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胡志红律师强调,无论是事件当事人、网友还是路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框架内行事,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郑州“7人续面”事件与岳阳“宠物医院维权”案,虽起因各异,却共同反映出数字化时代维权行为与权利保护的深刻矛盾。当个体遭遇纠纷时,网络平台既可能成为表达诉求的渠道,也可能沦为侵权行为的放大器。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戒侵权行为,更在于划定行为红线:维权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底线,任何以“讨公道”为名的泄愤式曝光、恶意揣测,都可能从“维权者”沦为“侵权者”;公众在网络空间的每一次转发、每一条评论,都应恪守真实性与文明性原则,避免成为网暴的“帮凶”;平台与监管部门更需强化责任,及时阻断侵权信息传播,为个体权利筑牢防护网。

胡志红律师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情绪不能替代理性,维权更不能突破法律边界。唯有每个人都树立“权利有边界、行为有责任”的意识,在尊重他人权益的前提下理性表达诉求,情绪的宣泄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合理的维权应建立在相互尊重与理性沟通的基础上,任何试图以“正义”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终将付出相应的代价。唯有恪守法律底线、秉持客观冷静,才能构建一个既包容又有序的公共空间。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侯萌

实习生 龙梓丽

编辑 涂涌

二审 刘娟

三审 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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