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在对企业实地检查、查阅安全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危险有害因素漏项、报告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等问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较低,且集中出现在以某安全科技公司名义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上。
执法人员随即开展全面调查取证,通过向企业了解详细情况、收集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服务合同、企业付款凭证等方式,发现一家名为某安全技术公司与涉嫌伪造的安全评价报告关系密切。
经调查询问,查实了该安全技术公司以该安全科技公司的名义私自受理安全评价业务并通过印章彩打拼接、伪造签名等方式向企业出具10份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共计收费50余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该安全技术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处理结果
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机构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明确了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故意伪造的证明文件,依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依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该安全技术公司以该安全科技公司的名义,私自受理安全评价业务,并通过印章彩打拼接、伪造签名等方式向企业出具10份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共计收费50余万元,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