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个女子坐公交,说被80岁老人摸手背,当场质问反被老人怼“长得丑哪来的自信”,最后老人气到用玻璃瓶砸伤她。可公交工作人员说,监控里没看到老人有明显不当接触。这事网友吵翻了,有人骂女子“诬告博眼球”,有人信女子“隐秘动作监控拍不到”。今天咱就从事儿本身、网友观点、法律层面,好好说说这事儿。
一、先说明白:到底发生了啥?女子和老人各执一词
咱先把时间线理清楚,8月20号,女子坐502路公交,坐在后车厢靠车门的位置,旁边有空座。之后80岁老人上车,准备坐她旁边——这时候女子觉得老人“可能要揩油”,为了“避免被骚扰”,她就起身想往前面坐。
结果在起身的时候,女子说“感觉手背被老人碰到了”,立马转头质问老人“为啥摸我”。老人一听就急了,说自己都80岁了,根本没这心思,还怼了句“你拿镜子照照自己,长这么丑哪来的自信”。
这话直接把女子惹火了,开始指责老人“敢做不敢当”。老人也被激怒了,拿起手里的玻璃瓶就砸向女子,把女子的手砸得流血了。女子说之后去医院,从早上8点手术到晚上10点,现在警方已经介入,可公交那边看了监控,没发现老人有明显的不当接触。
简单说,核心矛盾就是:女子说“手背被摸=骚扰”,老人说“没摸,是你污蔑我”,监控暂时没证据,最后还闹到动手伤人。
二、网友吵翻!两派观点完全对立
这事一出来,评论区直接分成两拨,吵得比当事人还激动:
质疑女子派(占多数):大多觉得女子“小题大做,甚至可能诬告”。有人吐槽“自己起身手背碰到人,就说人骚扰?从早8点手术到晚10点,啥手术要20多小时?换头术啊?明显是小作文,没一句可信!”还有人举类似的例子“之前有女的做春梦梦到同事,醒了就告人强奸,这指控也太离谱了”,觉得女子可能是主观臆断,甚至故意挑事。
相信女子派(少数):有人觉得“确实有老不正经的人,会故意蹭一下、撞一下,这些小动作很隐秘,监控根本拍不清楚,当事人肯定能感觉到”,觉得不能全信监控,得站在女子角度想想,可能她真的被冒犯了。
两派吵的核心,其实是“没监控证据时,该信指控方还是被指控方”,还有“公共场合轻微肢体接触,能不能直接算骚扰”。
三、法律怎么判?双方都可能有责任,这3点要拎清
不管网友怎么吵,法律只看证据和行为,这事儿里双方都可能涉及法律责任,咱得把账算明白:
首先,女子若“诬告”,可能要担责。如果最后调查发现,老人真的没摸她,女子是故意捏造“被骚扰”的事实指控老人,那她可能涉嫌“诬告陷害”。根据《刑法》,要是意图让老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话,会构成诬告陷害罪;就算没到犯罪程度,老人也有权要求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还能要民事赔偿(比如老人因为被指控名誉受损,能要精神损失费)。这里要明确:“感觉被摸”不等于“真的被摸”,公共场合手背轻微接触,没有其他证据(比如监控、证人),光凭主观感觉指控“性骚扰”,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其次,老人“砸人伤人”,肯定要负责。不管女子有没有诬告,老人拿玻璃瓶砸伤女子,这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如果女子的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老人就可能犯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刑;就算没到轻伤,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拘留、罚款,而且必须承担女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所有损失。简单说:就算被冤枉,也得通过报警、找证据维权,动手打人绝对是错的,法律不会因为“被激怒”就免责。
最后,公共场合“肢体接触”≠“性骚扰”,得有“主观恶意”。很多人纠结“监控拍不到是不是就等于没发生”,但法律认定“性骚扰”,不光看有没有肢体接触,更要看对方有没有“主观恶意”——比如故意触碰隐私部位、反复纠缠接触等。像这事儿里,接触的是手背(非隐私部位),还是在女子起身的过程中(可能是无意碰撞),又没有监控或证人证明老人是“故意摸”,这种情况很难认定为“性骚扰”。所以女子一开始就凭“感觉”定性,本身就缺乏合理性。
这事儿说到底,就是一场“误会+冲动”酿成的麻烦:女子可能太敏感,把无意接触当成了骚扰;老人被指控后太冲动,用暴力解决问题。最后提醒大家:公共场合难免有磕碰,遇事别先急着下结论、发脾气,先看证据,实在委屈就报警,动手和诬告都是“双输”的选择,最后谁都落不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