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布了其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在对被担保对象的审核方面,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特定条件之一的企业,如因业务需要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等。公司对外担保时要核查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被担保人需提供包括企业基本资料、担保申请书等至少七项内容的资信状况资料。对于资金投向不合规、财务造假等情形的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审批权限及程序上,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除特定情形外,对外担保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及时披露。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单笔担保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七种情形。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有不同的审议规定和额度预计等情况。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方面,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订立时公司法务部和财务部要审查内容。此外,制度还明确了担保日常风险管理、有关人员责任等多方面内容,如财务部要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等,董事违规或失当审核融资及担保事项要承担连带责任等。此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