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获悉,李先生与张女士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大女儿随父姓,小儿子出生后登记为随母姓。
可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前留有遗愿,希望李先生能将孙子改为随父姓,以延续家族的传承。张女士坚决拒绝,甚至携子离家出走过数月,双方近几年来为此事争吵不休。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张女士认为,双方结婚多年,先后育有一女一子,无论是从双方感情基础出发,或是从孩子的抚育考虑,均应共同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且自己生儿子时已40岁,作为高龄产妇,怀孕生产十分不易,再加上怀孕时丈夫就曾承诺孩子出生后随母姓,儿子出生后的户籍登记姓名也为母姓,丈夫不应当出尔反尔,甚至通过提起离婚诉讼逼迫自己作出妥协,加之张女士是家中独生女,因此不同意儿子更改姓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李先生仍旧与张女士和两名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孩子们也需要父母共同关心、照顾,原、被告因儿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一事长期发生矛盾,甚至为此提出离婚,导致家庭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双方都应当反思。鉴于张女士不同意离婚,而李先生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李先生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综合:@九派新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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