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抗性强的案件中,尽管敲锤的权力不在律师手中,但律师仍能通过一定方式掌握庭前会议的主动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决定谁来参加庭前会议,这一问题应在律师的控制之下。庭前会议中,控辩审三方是固定参与方,唯一有变数的是被告人。从律师角度,对抗性强的案件中必然希望被告人参加,一方面是让其亲眼目睹律师与公诉人的尖锐对抗,提振其信心,避免其在看守所中因负面信息而消沉,毕竟被告人的信心对案件推进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让其了解对抗过程。而某法某检通常不希望被告人参加,认为其可能干扰程序。
根据庭前会议规程,被告人本人提出排非或主动申请时,有权参加庭前会议。实践中,即便被告人已提排非,律师也会让其再写一份自愿申请参加庭前会议的申请书,内容简单说明自愿申请并委托律师寄送,以此形成双保险,防止出现仅让被告人参与排非程序、其他环节被排除的情况,确保其能从庭前会议开始至结束全程参与。这种方式十分有效,只要提交申请书,法院就必须通知被告人参加,否则庭前会议无法进行,律师由此可决定案件是否让被告人参加。
其次是控制庭前会议要解决的事项。这一问题不能由法检双方协商决定,而应掌握在律师手中。实践中,常出现法检配合默契,甚至提前协商好要解决的事项,庭前会议笔录中连公诉人的发言内容都已提前备好的情况。对此,律师可依据庭前会议规程第八条应对,该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需在三天前将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将要解决的事项通知参会人员。若法院未提前三天通知要解决的事项,律师就可据此阻止其解决不想处理的事项。比如德州的一个案件中,法官未经提前通知就要求进行证据展示,律师以未按规定提前通知为由予以制止,最终法官休庭合议,之后便规范了通知流程,还会征求律师对需解决事项的意见。不过这一招不建议一开始就用,应在遇到不想让其解决的问题时使用才有效。若法院仍不配合,律师还可依据相关法律申请法官回避,同样能达到让其暂停的效果,可见律师能通过法律规定控制庭前会议要解决的事项。
最后是把控庭前会议想要达到的效果。所有诉讼活动都有明确目的性,最终是为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庭前会议也需有清晰目标。第一种目标是让庭前会议开不下去,主要是为了震慑法检,表明辩护人态度,让他们知道案件不会轻易糊弄过去,同时争取辩护准备时间及被告人亲属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且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依据法律和规则,而非胡搅蛮缠。第二种目标是让庭前会议按部就班开完,但让法检觉得案件棘手如烫手山芋,核心目标是依据庭前会议规程第二十二条,即若通过庭前会议发现检察院指控事实明显有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可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补充材料。比如2024年1月初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前会议,律师让其开完,并在之后结合庭外工作,依据该条款提交申请,建议法院促使检察院撤回起诉,推动案件向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发展。第三种目标是回归庭前会议立法初衷,老老实实提申请,梳理案情、回归程序本身,适用于那些虽对抗性强,但无法阻止庭前会议召开,也难以实现撤诉的案件,此时律师除展示自身能力外,更希望程序能从有利于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角度推进。
总之,律师通过确定谁参加庭前会议、控制要解决的事项、把控想要达到的效果这三种方式,能将庭前会议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