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西安一小区的“电梯安装单位标识牌”上的施工人员名单,竟出现了谢霆锋、刘德华、梁朝伟、郭富城的名字。
8月15日,媒体记者联系到负责电梯安装的现场负责人张先生,他表示这是一场“乌龙”,4个名字是广告公司擅自加上去的,工人张贴时也未进行检查。目前,该标识牌已经进行更换。
张先生说,他也曾质问广告公司为何擅自填写人名,“广告公司说是有人动了电脑打上去的”。他们更换标识牌后,还在旁边张贴了一张情况说明,解释了标识牌出错的原因,也承认自己检查不认真。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觉得该广告公司胆子太大,电梯施工人员名单也敢随意填写?他们担心施工单位不严谨的态度,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也有网友猜测,是不是真的就是同名同姓?
那么,未经授权许可电梯施工人员添加明星名字,是否构成侵权?可能面临何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对广告公司做的标识牌,是否负有监督审核义务?此行为若导致安全隐患,业主可要求相关方赔偿吗?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律师的专业解读!
1、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添加明星名字,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尤金堂:未经授权擅自添加明星姓名的行为构成姓名权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损害的还需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广告公司未经明星本人授权,擅自将其姓名添加至电梯施工标识牌,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典型侵权行为——通过虚构“明星为施工人员”的信息,不当使用明星姓名以填充标识牌内容,侵犯了明星对其姓名的支配权与人格尊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侵权人需承担以下责任:停止侵害(立即停止使用含明星姓名的标识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过小区公告、书面声明等方式澄清事实,向明星公开道歉);赔偿损失(若因姓名权被侵害导致明星社会评价降低或精神损害,如公众误解其参与无证施工),明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举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2、施工单位对广告公司制作标识牌的行为是否有监督审核义务?因未审核导致明星姓名被滥用,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尤金堂:施工单位对广告公司制作的电梯施工标识牌负有监督审核义务,因未审核导致明星姓名被滥用的,施工单位与广告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公司擅自添加明星姓名的行为与施工单位未审核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明星姓名权被侵害及安全隐患(如掩盖无证上岗风险)。根据共同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两者构成共同侵权:即广告公司主观上存在“擅自添加”的故意;施工单位主观上存在“未审核”的过失。
因此,施工单位需与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明星可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赔偿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3、若施工单位或广告公司行为导致安全隐患,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相关方给予一定民事赔偿?该如何维权?
尤金堂:业主的赔偿请求权需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严重精神困扰)。业主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广告公司等相关责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若业主委员会与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主张合同权利。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无资质人员安装电梯的行为,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且因安装不规范导致安全隐患,直接侵害了业主的人身权(潜在安全威胁)与财产权(房屋及共有设施的安全价值)。
若安全隐患已造成实际损害(如房屋墙体开裂、电梯故障致损),或虽未实际发生但足以危及业主安全(如电梯部件松动、结构不稳定),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或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要求责任方承担侵权责任。
若在业主委员会与电梯安装单位之间签订有效合同的情形下,因安装单位或安装人员无资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以业委会的名义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安装费、赔偿损失)。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向小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所属的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管局介入此类问题),请求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是否存在“无证上岗”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违约赔偿等侵权或违约责任。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