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8月19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朱洁茹 蒋艾林)恋爱期间男子与女友签订财产协议,承诺同居期间送出的礼物以及转账都是无偿赠与,无需返还。4个月后两人分手,男子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花费14万余元。
8月1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益阳桃江法院判决男子无权要回赠与的财产。
男子起诉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花费14万元
今年年初,江苏男子刘鹏经人介绍认识了益阳姑娘王晓,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月1日,两人签订了《同居财产协议》,协议中称,同居期间,刘鹏自愿为王晓购买的物品及转账等,均视为无偿赠与,王晓无需返还。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由双方协商承担,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若关系终止,刘鹏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王晓返还同居期间的赠与物或共同消费款项。
协议签订后的四个多月里,刘鹏多次向王晓转账,既有金额为“520”“1314”的特殊金额,也有几千及数万元的金额,其中一笔备注了“房首付4万加定金1万+中介房税13800共计63800元”。其余未备注用途和无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合计54220元。两人恋爱期间,购置了房屋一套,登记在王晓名下,由刘鹏支付首付款63600元外,其他费用均由王晓承担;购置了车辆一台,同样登记在王晓名下,零首付,贷款由王晓承担。而王晓也有向刘鹏转账的记录,共计1万余元。
这段感情并没有持续太久,今年6月,刘鹏把王晓起诉到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刘鹏称,他以结婚为条件,前后赠与王晓14余万元。双方恋爱关系破裂,他多次要求王晓还钱无果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驳回男子诉讼请求
王晓辩称,两人签订了《同居财产协议》,这些财产都属于无偿赠与,双方并未约定以结婚为条件。分手的原因是刘鹏无故殴打导致她受伤,有派出所报警记录可以证明。虽然房子、车子均登记在她名下,但她并未使用,而是刘鹏在使用。刘鹏提出以她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子,起初她并不同意,是刘鹏承诺出资并承担相关费用,才同意购买并达成共识,事实上,是她在偿还车贷与房贷,为此还支付了20万余元,仍剩余11万余元车贷未还。此外,一些转账时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开支,不属于赠与。
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520”“1314”特殊金额的转账,系表达爱意的方式,属于一般性赠与,赠与发生后,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
原告为案涉房屋支付的首付款63600元,超出日常生活消费和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范围,可以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或以共同生活维系身份关系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原被告双方关系已经终止,该目的未能实现,应当予以返还。但原、被告签订的《同居财产协议》载明“原告为被告购买的物品(包括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均视为无偿赠与,甲方无需返还”,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系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均应切实履行。
法院判决驳回了刘鹏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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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