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盈利
不少美容店使出“浑身解数”招揽客户,
甚至“免费”赠送特色项目。
然而在“天降福利”的背后,
可能藏着消费陷阱。
(图源网络 侵删)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美容中心恶意阻止退款条件成就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20日,李某与纤某美容中心签订为期一年的《粉丝形象代言人——全年打造计划》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向纤某美容中心支付1.18万元抢购金,纤某美容中心提供36次美容服务,李某全年完成36次服务后可享全额退款,若李某违约则不予退款。
此后,李某按约支付给纤某美容中心1.18万元,并陆续在纤某美容中心接受美容服务,截至2025年2月17日已累计31次。然而,还未等到完成36次服务享受全额退款优惠,2025年5月,李某却将纤某美容中心起诉至法院。
李某表示,2025年2月17日之后, 自己无法再继续预约后续服务,故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拒绝退款,仅同意将1.18万元款项转至原告的会员卡中。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全额退款。
被告纤某美容中心辩称,原告在一年期限内仅实际使用了31次服务, 未达合同约定的36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仅同意退还剩余5次的费用。另外,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还赠送过原告一次其他服务,如果解约原告应按市价支付费用,在退款中予以抵扣,抵扣后所剩无几。 至于原告所称无法预约一事
并不是事实,原告预约困难是由于门店客流量大、房间有限所致,而非被告故意为之。
法院裁判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案中,原告接受的服务是被告宣传的免费服务,不论是从哪个角度出发,原告都有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愿。况且,原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已经接受了36次服务中的31次,没理由在即将满足退款条件之时故意不履行。另外,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原告确实多次向被告反映预约困难等情况。然即便在2025年2月,原告向被告反映无法预约之后,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积极予以处理预约问题,或督促原告在合同期限内积极履行合同。
因此,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原告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因为被告的原因所致。因被告原因导致退款条件不能成就,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全额退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抢购金1.18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沈会川
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陈佳婧
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加生效或解除的条件屡见不鲜,然而部分主体却为了私利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阻止条件成就。为维护交易诚信与公平原则,法律有必要对此种恶意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加以规制。
一、故意阻碍条件实现,法律将视同条件已达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全年完成36次服务后可享全额退款”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在原告多次反映预约困难后,仍未积极帮助原告解决问题,导致原告无法预约。被告的行为构成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损害原告的合理预期,此种情形下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商家须以诚信经营为内核,实现口碑与效益双向提升
商家提升服务、避免纠纷的关键在于坚守诚信经营。一方面,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另一方面,须以诚信为本,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一致,审慎使用格式条款,重合同、守信用,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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