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之所以转载此文,木林以为,这种思路对我们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参考借鉴意义。
虽然其中有些措施依据《行政处罚法》划分可能是错误的,或者说是有争议!
治安管理中的非处罚性质的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相辅相成。
一、对财物的法律措施
1.收缴
收缴,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等非法财物,强制地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法律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据此,收缴的范围非常明确,包括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这些物品由于其非法性和危害性,必须被收缴并依法处理。
关于收缴的决定权,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来行使。但是,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违禁品、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较小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情况,公安派出所也可以进行追缴。这样的规定既确保了收缴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灵活性和效率性。
2.追缴上缴
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依法追回并予以处理的一种强制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在追缴过程中,决定权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然而,如果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给被侵害人,那么公安派出所也可以进行追缴。这一规定既确保了追缴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又提高了处理效率,使得受害者能够更快地获得赔偿。
二、对人身的法律措施
1.责令严加管教
责令严加管教,是指公安机关对不满十四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要求其监护人对其进行管教的义务,避免其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措施。这一措施的核心在于,通过强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预防未成年人再次涉及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和教育为主的原则。但同时,法律也要求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在正确的引导下健康成长,避免再次走上违法之路。
责令严加管教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与监护人之间的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告知监护人其管教责任的重要性,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监护人则应当切实履行管教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此外,为了更有效地实施这一措施,还可以考虑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对监护人的管教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于未能履行管教责任的监护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
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是指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要求其监护人对其履行看管、治疗的义务,避免其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措施。这一措施的实施,既是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约束,也是对其监护人履行看管、治疗义务的一种督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体现了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特殊状况的考虑,避免对其进行不当的处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精神病人的行为放任不管。相反,法律明确要求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以防止其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当其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则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3.保护性约束措施
保护性约束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或精神病人,在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对公共安全有威胁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保护性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三、对行为的法律措施
1.限制进入特定场所或区域
限制进入特定场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禁止进入特定的区域和场所。这些区域和场所可能包括小学、幼儿园等儿童集中的场所,也可能包括给他人带来潜在危险的场所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演出;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2.强行带离现场
强行带离现场,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正在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人,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将其强行带离现场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活动
责令停止活动,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其举办停止活动,并立即将人员疏散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举办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4.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指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消除或减轻不良后果,恢复正常秩序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具有事后救济性,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取缔
取缔,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擅自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明令取消和禁止经营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被取缔一年以内又实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特殊措施
1.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是指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社区的牵头和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这一概念主要源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该法指出,乡镇(街道、社区)政府是基层开展禁毒、戒毒工作的主体,并确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等几种戒毒形式,其中社区戒毒成为戒毒的主阵地。
为了搞好社区戒毒工作,社区需要整合力量,与戒毒人员签订协议书。每个社区戒毒人员将由家属、社区干部、公安以及卫生、民政部门人员组成监护小组,期限为3年。公安人员将随时对戒毒人员进行尿检。对于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吸毒人员,有关部门将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低保等方式给予帮助。如不配合社区戒毒,将解除戒毒协议,由公安机关实行强制戒毒。
2.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它是指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送至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为期2年的戒毒措施。该措施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和社会回归为一体,旨在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恢复健康。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将接受有针对性的生理脱毒、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社会适应性训练,同时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学习法律知识、禁毒知识和防复吸训练及不良行为矫治。
3.社区康复
戒毒工作中的社区康复,是指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利用社区资源,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戒毒康复、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的戒毒措施。
社区康复是戒毒工作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在社区环境中实施一系列的康复措施,旨在帮助吸毒成瘾者戒掉毒品,并重新融入社会。社区康复不仅关注身体的康复,更注重心理和社会层面的康复,通过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家庭关系调整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戒毒者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控制能力,从而有效地防止复吸。
社区康复不超过3年,自期满之日起解除。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制作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和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办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执行。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社区康复期限届满时,应当解除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康复人员本人和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内容来源于:董媛著《治安管理处罚的发展与变革》•第二编实体篇•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国书籍出版社,2024年6月第1版,第69~70、144~146页,略有补充。已经将原文的所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草案)》及相关法条依照新法进行了修正。敬请购买正版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