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标注为“中国金融智库首席金融学家”的宏皓教授发文称:
“刚刚看到武汉大学法学院两位教授的论文:《进一步推进死刑改革的设想——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这个设想如果成功,那作为性别优势的女性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拐卖17名儿童的余华英等无恶不作的女性,也不用承担最严重的法律后果,那岂不是乱套了?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道法律只适用于男人?武大法学院教授脑洞大开,写出这样的研究性论文,确实让人瞠目结舌啊!”
在宏皓教授的这些文字下,他还截图了署名为武汉大学、河南大学法学院的莫洪宪、刘夏两位老师合著的此论文摘要:
“为进一步限制、 减少死刑的适用,全面废除女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设想据此提上日程”。
“该设想主要依据在于:我国刑法自古就有宽待女性的传统;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也有不少废除了对女性犯罪的死刑;结合女性犯罪自身的特点与刑罚的目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没有必要对女性罪犯适用死刑”。
“通过对我国刑法中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这一规定进行目的性解释,将全体女性排除在死刑适用对象之外,也符合限制死刑的根本目标。”
武汉大学教授等发表的仅废除女性犯罪死刑观点,要比“全面废除死刑”的观点,估计还要引发极大的争议吧?
首先,法学领域对于“是否保留死刑”这一大议题,也包括世界各国对此的态度与政策,也早已讨论了多年,并有不同的法律实践,呈现出国际趋势与本土化选择的不同路径。
比如,在联合国投票中,当时有 127国在联大投票支持暂停死刑,这显然占了世界各国的大多数。
但是,仍有包括中美日印等人口大国在内的41国表示反对,其他主要是伊斯兰国家及部分亚洲地区也是坚持保留死刑。
那么,在世界各国中,是否存在依法只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女性”的先例呢?
从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来看,似乎只有一个国家——俄国,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第1款中规定:“死刑不得适用于女性、犯罪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审判时年满65岁的男性”。
但是,在法律实践的现状中,俄罗斯却是自1996年起,就再未实际执行死刑(即“死刑判决暂停”),且2009年时,俄国宪法法院还要求“全面停止死刑判决”。
也就是说,虽然俄国的法律条款中,仍保留“对女性禁止适用死刑”的明文规定,但法律实施中,却是对所有人都适用了“停止死刑”。
当然,我们在这里并非想深入探讨中国是否保留死刑的问题;或者,是否要像武汉大学法学教授这样,建议只废除女性犯罪适用死刑之议题。
在此想着重提及的议题是:为何在全世界范围里,实质上并无一国在法律上实施了“只废除女性死刑”,而咱们的法学学者们,却已开始先于他人进行这方面的学术构建呢?
难道,我们的社会与近邻的俄国相比,仍有更多的相通之处不成?——其实,那也只是在当年苏联时代,两国的体制、意识形态等相近而已,但现在,已重新回归西方制度的新俄罗斯,实际上与我们的相似性变得极少了;那么,我们为何仍要成为“废除女性犯罪死刑”的开拓者呢?
诚如宏皓教授所言,如果出现了像“拐卖17名儿童”的余华英;还有像合伙谋杀多人的劳荣枝等,如此无恶不作的女性,假如适用了废除死刑,而男性却仍要适用死刑的话,则我们常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男女平等”的标榜正义之语,还能说得过去吗?
事实上,无论是死刑存废,还是只废除女性犯罪死刑,我们都需要平衡震慑犯罪、人权保障及司法公正等多重人类价值才行。
而在我国现有的社会发展阶段,像武汉大学这位法学教授等如此敢为人先,发表惊爆眼球的“仅废除女性犯罪死刑”,这是不是也太过超前了呢?
特别是结合最近“武汉大学图书馆事件”,那位女性也是武大的法学研究生,而此事引发的争议性也是极为广泛——同样,这一事件也被一些人认为有“性别争议”在其中。
我们的社会里,从过去的“男女不平等”——当然指的是女性地位的不平等,到现在人们发现性别不平等似乎有反向倾斜的大趋势,其实,这两种情况,都不能算得上是“男女平等”,更不可能是“人人平等”。
如果再结合一下世界形势,比如,自特朗普两次上台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自由主义大潮,也受到了传统保守主义回潮的极大冲击。
这一世界变局,对于我们中国人同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我们到底是要什么样的男女平等?如果男女平等不能很好地得到平衡,则终极意义上的所谓“人人平等”,也更不可能实现了!
实质上,因应中国社会实际的需求,在我国的刑法改革中,目前推进的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罪名;同时强化复核程序等,反映出我国对于死刑的“慎用而不废”之务实立场,这也仍是适应当下中国社会现实与需要的合理选择。
如果一些人只不过是为了出学术风头,蹭着如今网络上“性别之争”的流量,搞一些特立独行的律条改革,但只是单边要求“仅废除女性犯罪死刑”,其不仅会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男女平等”的伟大原则与理念产生极大冲击,还更可能对于国人及未来后代们的思想产生极大的混乱性。
我们的学者、还包括沦陷于性别之争中的人们,还是应跳出这一窠臼,真正回归“平等”的本意——而不是刻意或故意向任何一个方面倾斜,这样才能保有人性之真,才能维护人性之纯,才能在法律的天平上,放上真正符合正义精神的刻度与砝码!【原创评论:瑜说还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