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话题“旺仔小乔被榜一大哥起诉”冲上热搜。网红“旺仔小乔”的粉丝“别难过”发布律师函,要求“旺仔小乔”等人全额返还充值打赏款项共80余万元。
此前,“旺仔小乔”曾拥有粉丝超两千万人,原计划于8月在上海开办演唱会,因其为“蒙面演唱会”、全程不露脸等情况引发质疑。
7月26日,“旺仔小乔”发布道歉信,同日该演唱会宣布因艺人身体原因延期。7月29日,“旺仔小乔”多个社交平台主页显示为禁止关注状态。
事件回顾:
“榜一大哥”向“旺仔小乔”发律师函
要求全额返还打赏金额,称受到欺诈
粉丝“别难过”曾发布图文称,“一周刷了二十几个‘华子’(嘉年华,约3000元人民币)”。图片显示,在嘉年华礼物榜中,他排行第二,赠送数量24个。由于“别难过”打赏金额高,被网友称作“榜一大哥”。
据“别难过”7月31日公开发布的律师函显示,他于2024年10月加入“旺仔小乔”粉丝团,因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声称“消费升至20级灯牌可添加私人微信”诱导打赏,他基于对添加私人微信的合理期待持续向平台充值并打赏。
然而,“旺仔小乔”一方仅在平台后台与他联系,并多次表示“多帮我看看男厅、多看看女厅签约歌手(在旺仔小乔方语音厅消费)”“我开演唱会的时候你别坐第一排了你来坐我头上”;向委托人承诺提供演唱会门票;保证过年期间线下见面、提供签名等。
▲“别难过”与“旺仔小乔”的对话记录
“别难过”基于对旺仔小乔方承诺的信任以及对获得签名、线下见面、演唱会门票等的合理期待,累计向平台充值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50余万元充值款项全部用于在主播直播间打赏消费(打赏至账号“旺仔小乔”“小乔旺仔”)、剩余30余万元充值款项用于语音厅的打赏消费。截至发函日,“旺仔小乔”方未履行任何一项承诺。
律师函称,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旺仔小乔”方的前述行为已构成欺诈性诱导消费行为。要求旺仔小乔方立即向“别难过”全额返还充值打赏款项;立即停止以虚假承诺诱导用户打赏的行为;于律师函送达之日起5日内与律师取得联系。如“旺仔小乔”方不履行上述义务也未回复律师函,“别难过”将委托律师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有权通过包括民事诉讼、刑事控告在内的法律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别难过”发布的律师函
8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咨询“别难过”及发函律师,希望了解目前“旺仔小乔”方是否答复、“别难过”方是否提起诉讼或报案等,截至发稿暂未收到答复。
据“别难过”此前公开发布截图显示,他曾向“旺仔小乔”提出“我就想要个签名”“可以送我演唱会门票吗”等请求,“旺仔小乔”均未明确答复。
律师分析:
认定欺诈还需考虑这些因素
如构成欺诈,可请求法院撤销打赏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现有信息看,“榜一大哥”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打赏行为应有正常认知,虽网红未兑现承诺,但难以判定打赏是“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网红的行为难以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但更倾向于普通的民事违约行为。
赵良善表示,目前对于直播打赏的性质,判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间接认可了打赏行为的赠与性质。该条款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这表明司法解释将夫妻一方对主播的打赏行为定性赠与,只是在特定情形下可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如从赠与角度看,赵良善认为,如果“榜一大哥”能提供直播切片、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网红确实承诺了特定服务,且打赏80万元的行为与这些承诺直接相关联,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据此,“榜一大哥”可以网红未履行赠与中约定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打赏款项。
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若“旺仔小乔”在直播中确实承诺了达到一定金额可以加微信、提供演唱会门票等却未兑现,且“榜一大哥”是基于这些承诺才进行高额打赏,那么可认为“旺仔小乔”主观上有欺骗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行为,导致“榜一大哥”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做出打赏决策,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不过,若“旺仔小乔”有履行承诺的能力,只是尚未兑现,也有观点认为难以构成民法上的欺诈,更倾向于认定为普通的民事违约行为。
“要最终认定欺诈,还需考虑网红作出承诺时,打赏者是否因这些承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等因素。如果能够认定构成欺诈,榜一大哥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打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返还打赏金额。”
【延伸阅读】
因网络打赏引发纠纷
打赏款项并非均可支持返还
红星新闻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过去曾发生过类似的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诉讼,对于打赏行为的性质认定不一。
2024年3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该案中,一男子向女主播打赏约6万元,要求主播退还打赏金额,提出主播邀请男子外出游玩,并承诺与男子处对象,同时要求男子进行打赏,在打赏后,主播又在一起游玩过程中故意发生争吵,双方不欢而散,男子认为主播以处对象为由诱使自己做出了为其打赏的意思表示,打赏是基于欺诈产生的合同。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两人除了平台上联系外,在实际中确有短暂交际,但大部分处于网络交往状态,在主播向男子提出恋爱意思表示,要求为其在直播平台刷礼物时,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应当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一个理性的判断。男子“自愿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并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观看、充值、打赏主播,应对其打赏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该案最终判决,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2025年1月,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该案中,男子打赏女主播约25万元,转账约4万元,双方有暧昧聊天,后男子发现女主播已婚已育,要求撤销赠与。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认识不久后即加微信私聊,除直播间的互动外,二者还在微信上持续进行暧昧的聊天,并且多次互相给对方发具有特殊意义如“131.4”元的转账红包,俩人之间的暧昧情感语言和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联系使男子陷入了主播会与其建立恋爱关系的错误认识。因此,男子在平台对主播的打赏行为及转款行为“并非基于欣赏其直播表演,而主要基于俩人私下暧昧关系的赠与行为”。该案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主播返还男子金额约8万元。
2025年7月,上海二中院发布文章提及,近年来,因网络打赏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但打赏款项并非均可支持返还。关于主播获取的款项是否能够主张返还,应基于打赏者与主播之间的具体关系认定。如双方有超出正常范围的接触,且打赏款项远高于一般打赏金额,则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在此情况下,打赏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如打赏行为是偶发性的,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并无不当接触,且款项亦符合一般打赏标准,不存在肆意挥霍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服务合同,一般不支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