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2023年,吕梁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高达9349.7375万吨,而处置利用量仅1806.7125万吨,综合处置利用率仅为19%。大量工业固废长期堆放,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可能因雨水冲刷、渗漏等原因,致使有害物质进入土壤、水体和大气,进而污染周边生态环境,危害居民健康。制定条例,能够借助法律手段,促使企业重视固废处理,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风险,切实保护吕梁市的生态环境。
(二)缓解资源短缺,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发展的需要。吕梁市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排名前5的行业分别是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铝冶炼、铁矿采选、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这些传统产业是工业固废的主要产生源。在当前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传统产业急需向绿色方向转型,及时制定条例,不仅能为固废利用企业提供明确的规范,推动固体废物利用方式向高效、高值、规模化利用转变,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而且可以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吕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推动固废利用法治化,建设法治吕梁的需要。以往对工业固废的管理,大多依据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在地方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贴合吕梁市具体情况的细化规定,导致管理存在诸多漏洞,通过立法,可以清晰界定部门职责,加强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约束,构建起系统、完善且具有针对性的地方工业固废管理体系,有效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同时,将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推动固废利用产业发展方面的工作经验和有效措施用地方立法形式固化,为我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闫玉萍带队参加了第二届全国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大会,对我市固废利用情况进行了调研。2024年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将《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2024年8月中旬,立法小组深入交城、孝义、柳林、中阳等县(市)调研,参加桑干河·第十一届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大会,9月着手起草《条例(草案)》。10月31日,吕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并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进行了专门审议。会后,通过吕梁日报、“吕梁人大之声”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深入实地走访固废产生和利用单位,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之后,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讨论,并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在结构上不分章,共计二十三条,其内容按照总则、规划和保障、鼓励和政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逻辑进行设计。
(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目的在于对所有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避免分类管理带来的衔接问题和管理空白。同时,为避免与上位法重复,突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管理,在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关于危险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二)关于管理体制。《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对市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确立了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以健全机制为着力点,细化了各主管部门在综合利用、科技攻关、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多部门协同监管的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保障措施。《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分别从规划编制、用地保障、资金支持、优先采购以及其他保障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一,通过科学编制规划,明确布局与建设方向,为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奠定坚实基础;其二,强化用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保障,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激发产业发展活力;其三,推行优先采购政策,通过政府引领拓展产品市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发展;其四,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推动项目落地和固废产品市场化运用。
(四)关于鼓励和政策引导。《条例》第十一条分别从技术研发、产业协同、市场激励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鼓励技术研发与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的技术创新,提高利用效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二是倡导产业园区与单位之间开展合作,建立协调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优化工业固体废物的承接利用体系;三是借助金融支持、吸引社会投资以及制定行业标准等激励措施,吸引多元主体参与,规范行业发展,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注入活力,助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关于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信部门牵头推广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和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一方面为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指明了技术发展方向,促使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步伐;另一方面通过评价机制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主动谋求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六)关于工业固废利用项目建设要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业固废利用项目的建设规范及禁止建设区域。一维护建设秩序,明确项目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定,从源头上保障项目建设合法合规;二是保护特殊区域资源,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特别保护区域建设相关设施和场所,实现对自然资源、粮食安全等的重点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七)关于工业固废利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分别从源头减量、委托规范、利用监管三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压实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和工艺优化,从源头减少废物产生量,提高综合利用率;二是规范委托利用行为,要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严格核实受托方的资格和能力,在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要求,避免因委托环节管理不善导致环境污染;三是加强对固废利用单位的监管,要求利用单位建立信息台账并报送相关部门,防止企业借利用名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全流程监管,保障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有序、安全开展。
(八)关于法律责任。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对于上位法已有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了具体化规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固废利用环境污染责任、违规利用处置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处罚措施。
吕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