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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尔核材”)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初259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03民初2592号】,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赔偿公司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6,008,304.84元;判令长园集团赔偿公司印花税损失人民币56,008.30元(以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以及佣金损失16,802.50元(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三计算);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长园集团承担。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初2592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沃尔核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22,20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沃尔核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本次案件受理费322,205.58元将由公司承担,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