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8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罗艾敏 通讯员汪子悦)7月31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排放水污染物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8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有关情况。
“2025年5月,张家界慈利县溶洞污染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湖南省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会议对加强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保护立法作出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卿晓英表示,此次修改填补了溶洞、天坑保护地方立法的空白,第十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天坑、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新修改的条例还明确科学利用与严格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溶洞、天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坚持科学利用与严格保护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做好规划,明确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