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刘金霞)小区业主王先生发现停放在自家地下车库的车,被失修坠落的天花板砸伤,致使车辆出现凹陷、擦伤、划痕等。事发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王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双方达成调解,物业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修车费及租车费。
王先生诉称,其购买小区车位,每年交纳物业费。某日上班时发现停放在车位的车辆被上方坠落的天花板砸坏,造成车辆左侧和电动尾门、后保险杠受损。其发现上述事故后,叫来物业人员沟通,物业公司清除坠落天花板并对天花板残片进行铲除,但拒绝与王先生沟通赔偿事宜,故诉至法院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修车费、租车费。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对车库进行了日常清洁,安排保安人员进行看管、日常巡逻,天花板坠落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公司赔付。
庭审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物业公司同意赔付修车费及租车费。
法官解析,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坏,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基于此,物业作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有义务对居民区屋顶、建筑物墙面、天花板进行检查、采取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该等义务对物业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公司不能仅以做好了小区卫生清洁、保安巡查作为抗辩免责的理由。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