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这是为了纪念1927年8月1日爆发的南昌起义而设立的节日,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和创建人民军队的开始。
军人作为国家安宁、人民幸福的守护者,在保家卫国的征程中奉献着自己的青春与热血。为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我国构建了全方位的涉军维权法律体系,并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彰显法治力量。
案例一:现役军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维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现役军人徐某出于朋友情谊,应黄某经济困难的求助,出借1万元。然而借款到期后,黄某却违背诚信,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对徐某的多次催款请求采取拒接电话、不回信息等方式予以回避。徐某因部队组织的普法活动,了解到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便向湖北省孝感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启动涉军维权“绿色通道”。考虑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在取得徐某所在部队许可后,承办法官利用休息时间,借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在不到20分钟内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承诺尽快归还借款,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京尹律师说法】
在此类涉军民间借贷纠纷中,现役军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徐某保留的借款凭证,如借条、转账记录以及双方沟通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等,成为关键证据,为其维权奠定坚实基础。法律为军人设立的“绿色通道”,从立案、审理到调解,各个环节均体现高效便民原则,确保军人能迅速从纠纷中解脱,全身心投入国防事业。债务人黄某的逃避行为,既违背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又违反了合同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必然面临法律的制裁。法院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既维护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又以柔性方式平衡了双方利益,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黄某与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黄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明显违反该法条,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现役军人丁某装修保证金纠纷维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现役军人丁某为装修房屋,依惯例向某物业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并与物业公司约定装修完毕后退还。但一年后,装修早已结束,物业公司却以装修过程中存在所谓“违规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甚至在丁某多次沟通后,直接采取避而不见的态度,试图逃避责任。无奈之下,丁某于2024年9月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河南省开封市某区法院。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面对物业公司故意躲避的情况,积极作为,辗转查找物业公司负责人下落,并通过多种渠道与之取得联系。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从法律规定到情理分析,进行耐心劝说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物业公司退还丁某装修保证金,丁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京尹律师说法】
在这起装修保证金纠纷中,丁某作为现役军人,其合法财产权益不应因物业公司的无理拒绝而受损。丁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修服务协议中关于保证金退还的条款清晰明确,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构成违约。某区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克服被告逃避的困难,积极促成调解,体现了对涉军案件的重视以及维护军人权益的决心。这不仅保障了丁某的经济利益,也对物业公司这类试图利用信息不对称、军人维权不便等因素侵犯军人权益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军人权益不容侵犯的法治精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公司在丁某完成装修且无实质违规的情况下,拒绝退还保证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全面履行义务以及诚信原则。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此案,物业公司应承担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军属赵某执行赔偿款维权案
【基本案情】
2012年,军属赵某受钟某雇用,在耒阳某房地产公司工地从事塔吊安装和操作工作。不幸的是,在作业过程中,因塔吊突发倒塌事故,赵某从高处坠落,造成身体严重瘫痪。2015年,耒阳市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相关责任方)需向赵某赔偿损失57万余元。但由于刘某以各种理由声称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无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赵某此后多年未获得应有的赔偿款,生活陷入极度困境。2022年,赵某儿子小赵(在部队服役)得知情况后,向长沙军事检察院求助。
长沙军事检察院收到小赵求助信后,高度重视,湖南省检察院指导耒阳市检察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耒阳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恢复执行程序并加大执行力度。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协助法院查找刘某财产线索。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找到刘某隐匿的财产,促使刘某履行赔偿义务,赵某拿到了迟到十年的赔偿款。
【京尹律师说法】
此案例凸显了对军属权益保障的重要性以及执行监督在涉军维权中的关键作用。赵某作为军属,因工伤事故遭受巨大身体和精神痛苦,本应及时获得赔偿以维持后续治疗和生活。但因执行难题,其权益长期被搁置。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行使执行监督职能,推动法院恢复执行程序,有效打破执行僵局。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军属权益的特殊保护,也展示了多部门协同保障涉军维权的工作机制优势。从法律层面看,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不履行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以实现,让军属切实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在此案中,耒阳市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刘某有义务履行赔偿责任,其拒不执行的行为违反该法条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耒阳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正是依据此规则行使监督权力,保障赵某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案例四:曾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曾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出于不良动机,多次针对牺牲英烈发布不实和不当言论。这些言论歪曲英烈事迹,诋毁英烈形象,在群内及通过群成员传播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对英烈的崇敬之情以及民族情感。相关社会组织发现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曾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判决曾某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判决,以法律手段纠正曾某的错误行为,维护了英烈的尊严和荣誉。
【京尹律师说法】
英雄烈士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其名誉、荣誉受法律特殊保护。曾某在网络空间公然发表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言论,不仅违背社会公德,更触犯法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构建起保护英烈权益的坚固法律防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此判决不仅对曾某起到惩戒作用,更向全社会宣示了法律对英烈权益保护的坚定立场,警示公众尊重英烈是每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营造崇尚英烈、捍卫英烈的社会氛围。从公益诉讼角度看,社会组织依法提起诉讼,充分发挥了社会力量在维护公共利益和英烈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共同守护民族精神家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曾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条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通过对以上多个涉军维权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清晰看到我国在涉军维权法律实践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从民间借贷、物业纠纷等常见民事纠纷,到涉及英烈名誉荣誉保护、执行赔偿款等复杂案件,法律在各个领域为军人军属及英烈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替我们负重前行。八一建军节,致敬每一位军人,愿你们每次出征都平安归来,愿祖国永远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