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深圳拟结合个人破产改革试点实际,进一步优化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示制度。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公布了《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对2021年印发的《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进行全面更新完善,共二十二条,包含总则、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内容。
其中明确,市破产管理署组织登记个人破产信息,可以通过信息共享、通知申报、自行申报等方式进行。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个人破产信息,原则上不再通知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主体申报,以尽可能减轻相关主体申报个人破产信息的负担和成本。
信息申报义务方面,受理阶段,债务人应当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破产申请信息等信息;执行期间,重整、和解债务人应当申报月度收入、支出和债务清偿状况;考察期间,清算债务人应当申报月度及年度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因工作、生活需要离开居住地或者出境的,还应当提前申报有关信息。此外,管理人也需按规定申报包括团队负责人和联系人基本信息、债权申报、审查和确认信息、管理人账户信息、收取的执行职务有关费用及报酬、财产接管及分配信息、重整计划执行报告、考察期届满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债务的情形等信息。
市破产管理署将会同人民法院、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制度,组织编制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目录。人民法院共享信息内容包括个人破产案件裁判节点信息、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债务人消费行为限制信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表或者债权人名册、确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有关费用及报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豁免财产清单、重整计划及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等信息。
个人破产信息公示方面,主动公示范围包括个人破产案件有关裁判节点信息、债务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脱敏处理)、管理人名称、团队负责人和联系人基本信息、限制或者解除限制债务人消费行为信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等。依申请查询范围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破产申请、财产申报、债权申报以及债务人在执行考察期申报的财产、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等信息。在公示期限方面,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市破产管理署主动公示个人破产信息的时限为八年,其他个人破产信息的主动公示期限为一年。
征求意见稿还拟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纠正机制。对于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存在三期以上未按照规定申报信息,申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不一致且未能按照有关要求改正的,拒不配合、故意妨碍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工作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事实的,存在破产欺诈及有关问题线索等情况,市破产管理署可以发出整改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和情况发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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