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会上,《四川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标志着四川聚焦家庭农场发展的专项法规进入立法程序,为推动四川省“天府粮仓”建设和乡村振兴提供法治支撑。
四川家庭农场数量位居全国第二
“家庭农场起源于欧美,在我国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农村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据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秀彬介绍,截至2024年底,四川省家庭农场数量已达27.7万家,居全国第二位。
随着家庭农场的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一方面,家庭农场的发展存在不平衡的情况,要把家庭农场培育成为稳产保供的主力军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另一方面,家庭农场在管理服务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专门性法律的缺失导致管理和服务举措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杨秀彬表示,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旨在针对性解决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家庭农场的高质量发展。
在此背景下,开展家庭农场地方性立法显得尤为必要。据杨秀彬介绍,从法规层面来看,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都有明确规定,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撑;从政策层面来看,中央和地方的多个文件都对发展家庭农场提出了具体举措,为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此外,上海、江苏等地已经出台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在前期调研和文本起草过程中,与这些地区进行了深入交流,充分吸收了他们的立法经验,结合省情实际,提高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杨秀彬说。
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家庭农场重要作用
《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三十条,从多个维度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在概念定义方面,《条例草案》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家庭农场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记者梳理发现,《条例草案》明确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条例草案》还鼓励外出务工返乡人员、退役军人、农业科技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等创办家庭农场。
在管理服务方面,《条例草案》建立健全了相关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名录管理、辅导服务、人才支持等多个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保障。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提出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农业农村规划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内容,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良好氛围。例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家庭农场经营者职业保障,在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家庭农场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等。
在要素保障方面,《条例草案》强化了对家庭农场的支持。记者梳理发现,在“人”的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家庭农场经营者职业保障,鼓励家庭农场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提高保障水平。在“地”的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农场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及流转相关事宜,加强农业设施用地保障,对从事粮油作物规模种植的家庭农场合理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在“钱”的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建立贷款分险机制,推动农业担保机构提供优质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家庭农场的贷款产品。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其依法享受财政补助和项目支持,对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享有相应权利。同时,规定了家庭农场的责任义务,建立了考核激励与监管机制,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内容,对突出贡献者予以表扬奖励,明确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分和追责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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