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不讲理的,真没见过这么理直气壮耍无赖的!凌晨五点的火车硬座车厢,硬生生被她搞成了“个人演唱会+广场舞专场”,乘务员劝?怼得更凶!(来源:法治进行时)
一、 事件回放:凌晨五点,硬座车厢变“迪厅”?
凌晨5点,天还没亮透,火车硬座车厢里大多数人睡得正沉。一位大姐,旁若无人地掏出手机,音乐外放最大声! 这还不算完,人家跟着节奏就扭起来了!跳起来了!还自带BGM唱起来了!
睡梦中的乘客被这“凌晨惊魂”瞬间吓醒,一片呵斥声:“别跳了!”“还让不让人睡了!”
你以为这就完了?高潮才刚刚开始!
被吵醒的乘客和闻讯赶来的乘务员轮番上阵劝阻,结果这位姐的回应,句句都是“暴击”:
“看我表演要收费的!”
“我自己开心有什么问题吗?”
“有钱去买卧铺啊!想睡觉买卧铺去!这是你睡觉的地方吗?”
“没有钱能赖我呀?我让你没有钱的啊?”
全程盛气凌人,怼天怼地怼乘务员,仿佛错的是全世界,就她一个人“众人皆睡我独醒,众人皆醒我独嗨”。 视频一上网,瞬间点爆了网友的怒气值!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凌晨五点啊!她当是她家炕头呢?”
“硬座不是睡觉的地方?那铁路局是不是得在票上印清楚:‘本席位仅供清醒娱乐,禁止睡觉’?神逻辑!”
“为什么感觉这种人越来越多了?是惩罚太轻?还是觉得法不责众(或者说‘法不责我’)?”
二、 法律放大镜:这不是“素质差”,这是违法!必须罚!
这事儿,别光顾着生气骂街!“硬座蹦迪姐”的行为,可不是简单的“没素质”、“讨人嫌”,她是实实在在的违法了!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法条明明白白写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在凌晨五点的火车车厢里,用最大音量外放音乐、唱歌跳舞,严重干扰了众多旅客的休息,破坏了车厢内正常的安静环境和秩序。 乘务员多次劝阻无效,态度恶劣,完全符合“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构成要件! 这情节,罚个款都算轻的,拘留几天让她清醒清醒完全够格!
2. 《民法典》赋予的安宁权!
《民法典》虽未直接写“安宁权”,但第1165条(过错责任)、第1024条(名誉权,可延伸至生活安宁)、以及“公序良俗”原则都提供了保护伞。 公民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夜间/凌晨的休息时段)享有不被他人不合理噪音侵扰、获得相对安宁环境的权利。
“蹦迪姐”的行为,粗暴侵犯了同车厢旅客依法享有的生活安宁权益。 她的“开心”是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法律绝不支持!
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共场所噪音有标准!
虽然火车具体分贝标准可能有细则,但该法明确规定了在公共场所(包括交通工具)要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凌晨五点,在密闭的车厢里大声外放、唱歌跳舞,铁定远超合理范围!
4. 怼乘务员?可能涉及阻碍执行职务!
乘务员作为铁路工作人员,履行维护车厢秩序是其法定职责。 对乘务员的合理劝阻拒不听从,甚至恶语相向、胡搅蛮缠,如果情节严重,也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关于阻碍执行职务的规定。
拘留五天,罚五百块,这事儿就算完了吗?能治好“我开心就行”的绝症吗?能堵住那张“想睡觉买卧铺去”的嘴吗? 法律给了我们武器,但怎么让这些“无赖克星”真正打在痛处、打出威慑? 怎么让每一个公共场所,都不再是“素质洼地”和“法外狂徒”的秀场?这才是真问题!读者朋友们,此事你怎么看,评论区聊聊!